我国居民用电的电压为220/380伏,是电网中最低的电压等级。电力从高电压经过降压并输送到下一电压等级,需要大量线路、变电站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损耗也要增加。一般而言,满足单位千瓦的用电能力,每降低一个电压等级,供电成本增加20%左右。与电压等级较高的大工业用电相比,为居民提供单位千瓦用电能力的供电成本要高50%左右。
此外,居民家用电器一年的用电小时数,比工业用电设备的用电小时数低,单位千瓦用电能力的家用电器用电量少,折算到每度电的价格就高。一般而言,居民用电价格是大工业用电价格的2倍左右。
居民电价与大工业电价的倍数关系,就是两类用电价格的比价。为了使电力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各类用户之间的价格应该反映供电成本的差异,保持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价关系。居民电价与大工业电价的合理比价,大致在1.5—2之间。
历史上我国居民用电与大工业用电曾保持相对合理的关系,基本上反映了供电成本的差异。以北京为例,1976年,居民用电价格是每千瓦时0.145元,而大工业电价约0.0697元,是工业电价的2.08倍。
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居民电价调整幅度低于工商业电价。1990年北京地区居民电价是每千瓦时0.165元,大工业电价是0.117元,是大工业电价的1.41倍。期间由于煤价上涨等原因,电力均价从1990年的每千瓦时0.118元上升到1996年的0.333元,而大工业电价调整到每千瓦时0.339元,居民电价是0.246元,只有工业电价的72%。6年大工业电价年均上涨19.5%,而居民电价年均仅上涨6.9%,两者的比价关系达到了历史最低点。目前,就全国而言,居民电价是每千瓦时约0.51元,大工业电价为0.59元,仍低于大工业电价。
国外居民电价是工业电价的1.5—2.5倍。如果把1.5倍比价作为参照,居民用电大约接受了20年的补贴;以2倍作为参照,居民用电大约接受了30年的补贴。
居民电价低于供电成本,表明用电价格接受补贴,不仅影响居民节约用电和合理用电,长期下去也会影响我国工业产品和商业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进而影响企业职工收入。而且,在居民用电价格接受补贴的情况下,富裕人群用电越多,接受的补贴也越多,低收入人群用电少,接受的补贴也少,显然有失公平。
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是长期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节能减排是重要国策,任务艰巨,需要下大力气全民共同推进。在经济全球化、竞争国际化、资源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偏低的能源价格水平难以持续。
我国目前的电价水平偏低。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的中国大工业电价在2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9位,居民电价在2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6位,虽然大工业电价处于偏低位置,但仍比居民电价的位置高出7位。
2009年我国燃煤电厂发电量比重高达80%。为了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15%的目标,我国将大力发展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使燃煤电厂发电量预计下降到70%左右,但煤价依然是影响我国电力价格的重要因素。
国际石油低价时代已一去不复返,由于越来越稀缺,价格上扬仍是未来的总体趋势。我国煤炭资源虽然丰富,但人均煤炭占有量较低,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成本增加及国际油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看,以煤炭发电为主的我国电力价格也会呈上涨的趋势。
我国能源价格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反映能源供应的合理成本、反映供求关系、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反映环境损害成本。目标是通过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清洁低碳能源供应。
电力价格改革将促进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生产和供应效率,引导用户提高电力使用效率,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减缓电力价格上升幅度,但很难从根本上降低电力价格水平。由于当前接受补贴的居民电价需要逐步调整,同时又面临未来电煤价格上涨等因素,居民价格上调是必然的。
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是促进公平用电的必然选择。实行阶梯电价照顾了大多数居民用电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不增加或少增加负担,体现了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电的均等性原则,有利于实现居民基本生活用电的普遍服务,同时,阶梯递增电价,又反映了价格与供电成本的相关性原则。基本生活用电设施天天用,电力企业供电设备的利用率相对较高,单位供电成本较低,电价也应该低,而满足较高生活质量用电供电成本高,价格也应该高。
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是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制度。阶梯递增电价,相当于把单一电价形式下的居民电价平均涨幅,转换成了阶梯电价形式下的第二、第三档电价的递增涨幅,是平均价格涨幅的2—10倍左右,激励节约用电的价格信号得以放大,电费节约的边际效用会十分明显。如果在阶梯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分时电价,就形成了“分时阶梯电价”。在阶梯电价实现公平用电、节约家庭用电的基础上,再利用分时电价信号,有利于引导实现峰谷错峰用电。错峰用电时,家庭用电量可能没减少,但可以节省电费支出。同时,也促使低谷多用风力发电量,从而获得节约化石能源、减少排放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