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立法迈出历史性步伐
2010-10-29   作者:马光远(经济学博士)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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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光远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0月28日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至此,这部从2007年底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法律,历时三年,经四次审议,最终在“十二五”规划即将启动、中国的社会保障迎来跨越性的历史时刻艰难降生。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主体依法监管的依据,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险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文件,填补了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空白。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制定的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并且,其中大部分都是以部委“通知”、“暂行规定”或“办法”的形式发布的行政规章。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层次非常之低,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基本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因此,这部法律的最终出台,对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等,的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作为新中国首部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具体的制度规定看,该法亮点颇多,主要有:
  第一,确立了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保障对象既包括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没有劳动关系的城乡居民,甚至连外国来华工作者也纳入社保体系之中,这在中国的历史上是划时代的。我国之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不覆盖农村,随着这几年新农保等保障项目的实施和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已经具备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的基本物质条件,《社会保险法》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采取了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第二,提高了统筹的层次,首次将实现全国统筹作为社保的目标。从目前情形来看,我国已经实现了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未来实现全国统筹列入法律文件的时机也已经成熟。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规定了养老、医疗保险可以实现异地“漫游”,改变了养老保险“带不走、挪不动”的现实积弊。长期以来,由于统筹层次不齐,流动人员的社保跨地区转移和衔接一直不通畅。在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这次《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同时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监管体系。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职责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共同承担,这种分散型的监管呈现出以下缺陷:监管效率低下,监管主体间协调成本高,缺少整体负责的权力责任中心,易形成监管真空,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的制度设计。这些缺陷的存在大大影响了监管的实效。为此,《社会保险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当然,作为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保障立法,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局限,《社会保险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有些方面仍然留下了法律空白。比如,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职责没有明确,这使得目前社会资金的管理仍然存在分头管理的弊端;再比如,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投资信息的披露方面,该法也涉及不多。特别是,就如何打破利益格局,建立独立、完善、安全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和投资体制,尚需立法工作之外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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