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实行“省直管县”行政体制,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县都要保留原有建制。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趋势灵活选择改革模式。
●对于人口和经济达到一定规模的县,对周边有较大辐射力的县可以考虑升格为市;对于大中城市周边规模较小、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的县,可以考虑撤县设区并入中心城市。
“十一五”时期的改革实践表明,如果不把主要目标放在政府转型上,行政体制改革很难有实质性进展。为此,“十二五”要以政府转型为主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建立规范的中央与地方公共职责分工体制。在过去30年的改革进程中,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共职责分工并未真正理顺。建立中央与地方规范的职责分工体制,已成为“十二五”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首要任务。首先,建立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分工体制。应当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使其法定化、可问责。要以立法的形式,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权力运作方式、利益配置结构、责任和义务等明确下来,逐渐使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进一步制度化。第二,探索建立各级政府事权与财力平衡的体制。要按照政府间财政能力均等化的要求,实现由层级财政向辖区财政的转型;以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为重点,建立辖区财政能力均等化机制;强化省、市两级财政的辖区责任,保证县级财力。第三,推动行政体制与财政体制的联动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不突破,财政体制改革就没有方向。例如,中央地方公共服务分工不清晰,中央地方财力如何配置的问题就没有依据。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看似是财政的问题,但实质上是行政体制的问题。
推进行政区域体制改革。“十二五”需要按照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推进行政区划体制改革。主要建议是:第一,推进财政上的“省直管县”向行政上的“省直管县”过渡。“十一五”时期,适应城乡一体化的趋势,绝大多数省份都实行了财政上的“省直管县”,在强化县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上迈出了一大步。“十二五”加快推进行政上的“省直管县”,将为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第二,将部分发展条件比较好的中小城市扩大为大中城市。以长株潭为例,三市合并成为一个大城市不仅有利于三市经济一体化,还可以带动周边,在湖南形成“3+5”的城市群发展的新格局。从短期看,增设大城市可以形成全国城市群竞相发展的新局面。从中长期看,也为未来实现行政层级扁平化创造有利条件。第三,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县改市或改区。“十二五”实行“省直管县”行政体制,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县都要保留原有建制。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趋势灵活选择改革模式。对于人口和经济达到一定规模的县,对周边有较大辐射力的县可以考虑升格为市;对于大中城市周边规模较小、发展基础较为薄弱的县,可以考虑撤县设区并入中心城市。
以政府自身建设与改革为重点完善公共治理结构。政府公共职责的有效履行,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治理结构。从政府自身建设看,应坚定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现行政范围内决策、执行、监督分开,增强公共权力行使的有效性。要一方面,正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使政府的职能严格限定在市场和社会解决不了的领域,使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履行公共职责。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与此同时,进一步培育微观经济主体和社会组织,发挥企业和社会组织各自的比较优势,从而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社会和谐创造基础性的制度条件。
“十一五”规划强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改革的关键和重点。这几年行政体制改革有所进展,但总体上没有大的突破,根源在于政府自身利益的束缚。由于现行的财税体制、干部选拔机制等综合性因素,使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开始形成并具普遍性。由此,不仅使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困难重重,也使结构性改革难以有效推进。政府转型的深刻意义在于,使政府逐步从利益的制约和束缚中走出来,重返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定位。这是政府转型最具实质性和挑战性的重大课题,也是决定“十二五”改革攻坚成败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