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第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营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社会保险法草案进入四审,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入制度定型阶段。应该说,社会保险是国家干预社会分配活动的产物,不同的社会保障系统或者项目承担着不同的社会保障责任,解决的是不同的民生与社会问题。实践表明,与国情和民意相悖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解决不好其应当解决的社会问题。 让每个公民都沐浴在社保的阳光之下,这是理性政府的必然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换言之,社会保险法的实质是劳动者的权益法和福利法。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认为,社会保障立法中最重要的是理念的问题,而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任务即在于“在调整利益关系中实现社会公正”。笔者以为,社会保险立法应该凸显政府责任,着力解决社保的“公平”和“普惠”问题。维护个人在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强调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劳动者并保证其实现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而导致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惟有如此,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才能够真正实现。 从功能上来说,社会保险制度被还称为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助推器”。而且,任何社会保障制度,都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但由不公平到公平还是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虽然缩小城乡差距、群体差距,通过制度的整合来逐渐消除不公平性,消除身份差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笔者期望这个过程尽可能缩短一些。而且,根据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越多,统筹层次越高,保障效率越高,分散基金风险的能力越强。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要着力解决公务员与企业职工退休金“双轨制”问题;从普惠的角度来看,当前社保领域存在的不平等、不均衡问题,特别是社保覆盖面过窄以及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过大问题。最终实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的普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曾经指出,“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增进劳动者的福利,让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补偿、失业有救助,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笔者以为,《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不能指望它是完美的、万能的,但我们应以科学的眼光从理性的角度设计制度,使法律确实具有可行性,避免法律成为简单的摆设甚至起到阻碍劳动者利益实现的相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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