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买房小心被“抢”
2010-10-19   作者:陶家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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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高房价的痼疾,国庆节前最后一天,国家多部委再次打出“组合拳”,展开了新一轮的楼市调控。紧接着,各省市关于遏制房价上涨的一系列措施也相继出台。其中的限购政策措施最为引人注目,被网友评为“史上最严厉的限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无疑限制了投资性购房,给高烧中楼市泼了一盆冷水。
  然而,就在该政策出台后不久,便有人想出了以代购来应付限购的对策,即使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以他们的名义来购房,以此规避限购政策的适用。殊不知,以他人名义买房会造成一方当事人购买房屋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实际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这样的关系很容易混淆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这种混淆模糊的关系将会使出资者面临房子被“抢走”的危险。
  首先,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在我国法律中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从法律意义上说,该亲戚或朋友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一旦他们产生不良的企图,提出房屋就是自己购买的,或者是买房人赠与自己的,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其次,即使被借用者不会反悔,也同样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因为在被借用者领取房产证之后,到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被借用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存在侵权或离婚纠纷等,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鉴于上述风险的存在,提醒买房者,不可为应付国家的调控政策而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为了眼前的利益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不仅可能会使自己买房后面临诸多的烦恼,还可能出现房财两损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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