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行业协会地位与功能。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明确其行业自律等义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支持其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我规范、自律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切实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给予行业协会更多自治权,引导其依法行使行业管理权能,规范发展。 二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包括完善信用建设相关立法、推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促进社会信用信息的互换和交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 三是继续加大对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拓展新领域。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在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自律、咨询、评议和监督作用,通过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实行技术认证,发布行业竞争状况(或产能)公报等行为,引导行业准入。推动商会协会积累行业内及上下游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根据掌握的企业信用状况或违法违规状况,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取消该企业营业资格的建议;另一方面,要逐步推动建立职业经理人、对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采集、记录、管理、共享等制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向会员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推行违规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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