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信用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商业化信用服务行业是维系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主体。美国虽然没有形式上独立的行业信用体系,但是其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涵盖了行业信用体系的内容。 法国、德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行业信用体系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为代表,实质是在重点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背景下突出强调了银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服务于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和中央银行履行有关职能。 日本以行业协会为载体,依托行业自律约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主要特点是由各行业协会成立信用信息中心,建立信息数据库,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有义务向信息中心提供其掌握的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有权从信息中心查询客户的信用信息。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信用制度模式的选择,是由一国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和现实的信用状况决定的。现阶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强化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既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建设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