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的数额宜谨慎裁量
李强诉于芬案中,被告于芬被判赔偿原告李强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00元。在这样的案件中,人们往往对数字更为敏感,可能会有这样一种错觉:于芬赔了1800元;但往往忽略这1800元包含两部分: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合理支出,向法院提交了540元公证费发票、2500元律师费发票、494元集宁至北京的往返车票及5元的购买火车票的手续费发票。法院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可以推测的是,在1800元这一总额中,只有极少一部分真正用于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博客上引用他人的文章会对权利人造成多大的损害,侵权人又能获得多少违法所得?一篇博文,一段文字,很难说。当事人一般也难以提供证据的支持。 因此,判多判少应考虑这样一些因素: 私人博客,对已发表作品的使用一般都是善意的,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了充实博客的内容。如果科以太重的责任,恐怕众多的博客使用者难以接受,也会对他们创作博客的积极性造成伤害。博客上每说一句话恐怕都将字斟句酌,以防踩了著作权的雷区,百花齐放的博客时代是否会噤若寒蝉? 再者,我国的著作权立法的一些规定是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之下产生的,其之于我国国情,是超前还是落后,颇有争议。对于法官而言,如何谨慎地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立法和现实中寻求平衡点将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难题。综合考虑,法律对博客尤其是私人博客不应介入得太严,即使构成侵权,在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或减少博主们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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