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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权不是免费午餐
2010-08-10   作者:吴园妹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索引

著名教练于芬被诉博客侵权
无论纸质、网络,著作权面前一律平等
博客的著作权侵权要具体分析
侵权赔偿的数额宜谨慎裁量

  博客在中国早已不是新鲜事物。2005年,随着各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等相继加入博客阵营,各种博客如雨后春笋一般发展并成为互联网的重要现象。博客在构成上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乐等各种要素。博主往往通过发表或转载文章、播放背景音乐等多种形式丰富博客的内容。
  在转载文章时,普通的博主一般仅简单标注“zz”或“转载”字样,对背景音乐或背景图片的设置也往往通过后台直接上传或链接。很少有人非常详细地标注转载作品的作者、出处。这一做法妥否,网民们似乎从未深究过。直至李强诉于芬案的出现——

  著名教练于芬被诉博客侵权

  2010年6月,原告李强诉被告于芬案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使用原告李强博客文章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有关媒体将该案称为“国内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
  原告李强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简称《西》文)一文,被告于芬多次访问原告李强的博客。2009年8月2日,被告于芬在其“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发表了《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以下简称《如》文),文章部分内容引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原告认为,被告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于芬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就是涉案“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也不能证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如》文中引用《西》文的内容只占全文字数的10%,两篇文章均发表在博客上,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强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博客首页“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旁边显示原告李强本人照片,在被告于芬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原告李强系“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依法对《西》文享有著作权。原告李强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的博客上发表了博文,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不论系在纸质出版物抑或网络博客上进行使用。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其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了《如》文,被告于芬侵犯了原告李强对《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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