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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著作权不是免费午餐
2010-08-10   作者:吴园妹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文章索引

著名教练于芬被诉博客侵权
无论纸质、网络,著作权面前一律平等
博客的著作权侵权要具体分析
侵权赔偿的数额宜谨慎裁量

  博客的著作权侵权要具体分析

  毕竟,互联网环境具有其特殊性。与实体世界相比,网络环境中的作品发表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轻点鼠标就可以实现作品从不公开到公开的过程,而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相关作品。
  作为互联网的产物,博客也有其特殊性。常见的博客分为公共博客和私人博客两种。前者在访问设置上一般为开放型,任何人都可以浏览阅读,多为名人博客;后者根据访问权限的不同分为开放型、半开放型和封闭型。写作博客的动机亦是多样的,或为宣传炒作或为抒情言志,或为商业性或为非营利性。但从普通人写作博客的动机来看,一般都是单纯的记叙生活的点滴,博客实质上是一种电子化的日记形式,可以随性地发表自己所思所想所感所悟所悲所喜。需要明确的是,这里强调的是私人博客,对于明显具有盈利性质的公共博客,显然不是我们记忆中所熟悉的日记。
  在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中有一项是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日记就是典型的个人使用。在纸质的界面上写日记,摘抄使用他人的作品,断然不会引起著作权法律纠纷,但当这些内容置于互联网环境中成为博客内容时,情况就复杂化了。
  情形一:博客是封闭的,仅博主本人有浏览权限。无论博主是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均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应当具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封闭博客无论如何使用,只要不对公众开放,均不会发生损害后果。
  情形二:博客是半开放的,一些人有浏览权限。此时,是否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应根据博客开放的范围具体而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都是在作品公开的情况下出现的,作品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对作品使用的定性有直接影响。如果博客对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使用程度足以对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构成损害,那么合理使用的理由将难以获得支持。
  情形三:博客是开放的,任何人均有浏览权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的概念是“公之于众”的意思。在开放的博客中“发表”博文属于发表行为,只要上网,任何人均可以接触到该类博客的内容。此时,如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著作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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