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国信用评级体系构想
中国信用评级体系不应再走通过市场评级调节社会信用关系的道路,而应选择国家有计划管理社会信用风险的模式,构建国家信用评级体系。国家信用评级体系概念由本文首次提出,因为历史的局限性,对这样一个综合了政治、经济、法律、金融、管理、社会、国家理论和信用关系等诸多学科和不同领域的庞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还难以全面把握,只能提出一个大致的构想。本构想源自于人类一百多年信用评级的实践成果,信用经济、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从十个方面对国家信用评级体系架构进行了基本设想:
(一)构建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思想原则
构建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体现信用经济本质要求的国家制度实现评级体系维护国家信用关系稳定发展的功能,构建国家评级体系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遵循信用经济社会发展规律;2、体现信用评级的本质要求;3、适合中国信用社会化的特殊国情;4、作为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5、准确设定国家、评级机构、市场在国家评级体系中的位置;6、从制度上保障评级体系的服务效率和可持续性;7、具备纠偏机制;8、与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接轨。
(二)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概念
国家信用评级体系是国家对社会信用风险的管理系统,是国家监管、特许经营、有限竞争的国家级信用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职能是:对信用信息市场需求做出制度性安排,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监管下,授权信用评级机构研究各类社会信用风险评价标准,通过向社会持续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服务,从整体上解决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维护社会信用关系的稳定。
(三)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构成
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由国家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标准组成。 国家信用风险管理机构是国家管理全社会信用风险的职能部门,它的任务是规划国家社会信用和评级体系中长期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与信用评级有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国民经济构成主体的信用需求和信用能力预测报告;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建设的国家规划;管理监督评级机构发布高品质的信用风险评级信息。同时,国家授权信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社会的信用信息资源,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数据支持平台。 信用评级机构是国家授权落实国家信用评级标准发展规划,研究并发布信用评级信息的特殊企业。与一般市场主体不同的是,信用评级机构的首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有质量保证的评级信息,其次才是企业自身利益。国家可以通过法规和监管以及机制设计,规范评级机构的经营管理,确保其有效履行公共职责,激励其不断发展壮大。 信用评级标准是实施国家管理社会信用风险战略目标的核心技术构成,是准确揭示信用风险的依据,在国家信用评级体系中居于关键地位。因此,国家有必要对信用评级标准发展目标做出规划,有计划地组织评级机构实施完成。国家还须为此调动社会信息资源支持评级标准研究。国家对这样一个关系信用体系安全的高科技应用技术体系应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四)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管理体制
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管理体制设置应满足:统一调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组织信用评级科技攻关;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构建评级生态环境;实施有效评级监管等重要职能的履行。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国家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从体制上保证国家信用风险管理的政令统一和执行效率。 国家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是评级机构的主管单位,不仅对评级业务进行监管,而且对评级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具有任免审批权力。充分体现社会信用风险管理本质要求的评级管理体制是实现国家战略的重要保障。
(五)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法律架构
为保证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健康运行,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社会成员的信用行为。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法律架构体现了国家通过有计划管理社会信用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安全信用环境的意志,避免社会成员因为个体利益发生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安全的行为。国家评级体系法律框架的内容应该包括《国家信用信息管理法》、《国家信用评级管理法》,有关信用评级业务和执业人员的管理也应以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
(六)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是国家信用评级体系中的实施主体,是被国家授予特殊经营许可权的专业信用信息研究服务机构,是集公共与自身责任为一体的特殊企业,其首要职责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公众服务,必须从体制机制方面保证评级机构履行公共责任,但又不能使其成为一个准公共部门,因此,还需要安排适度竞争的体制和机制。首先,把执业道德和评级技术作为机构竞争的内容;其次,把评级机构分为两个等级,选择最具实力的两家民族评级机构作为一类,承担全部评级业务,选择若干家机构(包括本土与合资)作为二类,承担很少的评级业务(以维持生存和技术进步为限),二类中的本土机构作为一类的备选,对一类机构形成竞争压力;再次,推行双评级制度,在进行评级风险制衡的同时激励技术进步;最后,必须限制外资(包括独资或合资)机构的评级范围,保护国家安全。
(七)信用评级标准
把信用评级标准提升到国家层面进行管理是基于以下重要原因:一是评级标准直接关系信用风险信息的评价效果,维系社会信用关系稳定大局;二是研制评级标准需要以可靠且广泛的信用信息为基础,须运用国家力量才能实现;三是评级标准的检验机制应该纳入信用风险预警体系,需要采用更为科学有效的方法主动验证,而不应再仅仅采用违约事件进行完全的事后检查。 信用评级标准由国家参与管理但绝不是由国家来制定,更不能把其称为国家评级标准,否则,将会背离国家管理社会信用风险的正确方向。国家在管理信用评级标准方面正确的职能定位应该是:1、规划评级标准发展目标,组织并激励评级机构实施完成,把标准竞争引入国家对评级机构的管理机制;2、建立国家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国家法律保障下,汇集全社会有价值的信用信息,作为评级标准的研究基础;3、设立信用评级标准纠偏机制,通过更为科学的方法检查校正评级标准的可靠性。
(八)信用评级管理机制
建立信用评级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在于,在保证履行公共责任的同时,促使评级机构不安于现状,锐意进取,提升评级能力,使国家信用评级体系拥有实现其使命的强大驱动力。建立一个有序且充满活力的信用评级管理机制应该从五个方面入手: 1、完全限制信用级别和价格竞争。通过评级机构选择、市场份额和收费标准限定及其相应的制度保障,可以阻止因级别和价格竞争导致的评级道德风险; 2、充分鼓励信用评级技术竞争。把信用评级技术储备和创新能力作为选择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的核心标准,进行评级技术研究招标,运用评级标准验证等机制,可以有效控制评级技术风险; 3、实现机构淘汰。评级机构进行分类后,处于第二梯队的机构会激励第一梯队全面提升其竞争力,否则就会被淘汰。政府可以制定正面鼓励机构进取的监管标准,使机构淘汰机制制度化; 4、设计防止利益冲突的收费模式。信用评级业务收费可以按照两种模式设计,一种是向发行人收费,这需要通过监管机构转移支付,即发行人按规定标准把费用交给监管部门,然后由其转付评级公司;另一种是向投资人收费,监管部门可依据机构投资者交易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向评级机构支付评级业务费。无论哪种模式都可以从源头上切断评级与受评对象之间的利益交易; 5、制定合理的评级业务收费标准。信用评级属金融服务业的高科技领域,其价值形成特点是高端科技人才和技术基础研究持续投入大,科研投入物化为简单的评级符号和研究报告,仅从评级报告难以反映出它的实际价值。评级业务收费政策应充分考虑其价值形成特殊性,从机制上支持这个国家急需发展的新兴行业具备内生资本的能力。
(九)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接轨
信用风险形成因素伴随信用经济全球化发展,构成环球风险系统,国家信用风险防御系统必须与国际同步方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信用评级体系与国际接轨是指:在揭示国内信用风险时应该同时研究风险要素的国际传播,主动参与国际评级事务,认识并把握国际信用风险运行规律,全面提升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风险预警能力。用全球视野规划中国信用评级体系,是中华民族为人类共同防范全球信用风险做出的开创性探索。
(十)现代信用思想理论研究
国家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是探索信用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实践活动,亿万民众的自觉行动是构建这个当代最伟大的信用风险防御工程的基石,把国家意志转变为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需要现代信用思想理论的指导。只有在科学的信用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先进信用思想,才能推进全民族意识形态的进步,构筑起顺应时代的核心价值观。用现代信用思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群众必将成为国家信用风险管理工程最强大的推动力量。毫无疑问,我们应该把现代信用思想理论研究作为国家信用评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社会正面临有史以来最为严峻的信用挑战:信用资本化导致信用过度扩张;滥用信用导致信用泡沫化;信用资源配置失衡导致世界经济发展不均衡;信用全球化导致信用风险在世界的传导;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关系破坏和危机频发……已有的经济学理论和实践成果难以对如此复杂的全球性信用问题做出正确的诠释。我们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思考中国信用评级体系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作者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委会会长,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此文是他今年4月在博鰲亚洲论坛年会上做的专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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