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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4 作者:吴红/信用评级与国家金融安全课题组组长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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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择信用评级模式应遵循的基本规律
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必须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既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模式的创新,这是信用评级的主体;也要包括信用评级管理模式的创新,这是确保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还要包括信用评级标准建设的创新,这是信用评级能够发挥作用的技术保障,最终整个信用评级体系的创新要归结到建立能够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的体制和机制上来。从全球和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中,可总结出在创新中应遵循的最基本规律:国家必须将社会信用风险的系统管理纳入国家管理职能范围。 以信用关系的不断扩张为主要驱动力的信用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是我国当前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信用经济的大发展与信用风险管理的滞后形成明显的矛盾,必须将信用风险的系统管理纳入国家管理职能范围。这是因为,一方面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的增多使货币政策的调节作用下降,央行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信用扩张的规模和速度,但是,信用风险上升的趋势无法得到应有的解决。另一方面,仅仅依赖市场自身创造的机制,来解决信用风险不对称问题也被证明是弊大于利的。因此政府不可缺位,国家必须运用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全面和科学的管控信用风险。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中多次将信用体系建设放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信用评级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在揭示信用风险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必须对此加以全面的管理。另外,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们对信用评级业的认识已经逐步成熟,一些基本达成共识的管理思路应当上升到法律层面。 (一)、信用评级监管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国家监管应贯彻统一和科学的原则。统一是指应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使其从全局出发谋划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信息发展规划;使其从信用评级业的使命和行业规律出发,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组织原则、评级标准、服务和收费方式等涉及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做出系统的规划。统一监管可以避免推诿和扯皮,便于明确责任和确立长远目标。科学是指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要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信用经济和信用评级业的客观发展规律,不断的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政府对信用评级的管理不落后于信用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更不能成为发展的桎梏。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首要责任是公共责任。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首要责任是公共责任,避免利益冲突对评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干扰是整个评级业改革的核心所在。为了确保评级机构能够忠实的履行公共责任,不能仅将其作为一般的道德要求,更应当体现在制度约束上,关键就是要解决好评级竞争和盈利模式的问题。为此国外的一些评级监管法规值得借鉴,例如建立完善的评级行为指引,引入双评级制度、评级信息的定期披露和加强评级监管等。我们需要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例如在收费模式上既反映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又强调政府在收费方面的管理职能,可在政府召开听证会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价格标准,并由政府代收评级费用等,总之使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更为独立、更有保障;又如可采取由国家召集各评级机构研讨评级技术等方式,建立一种鼓励在各评级机构间展开评级技术竞争的机制,督促其不断改进评级标准等等。 (三)、培育自主品牌的权威评级机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信用评级是事关国家金融主权的特殊行业,该行业的对外开放必须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国外评级机构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技术交流,学习借鉴的作用,对于提升本国评级机构的技术水平有所帮助。但是如果国外的评级机构占据了本国评级市场的大多数份额,将使本国丧失评级话语权、资本市场的定价权,阻碍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必须拥有自主品牌的权威评级机构,从而有效的识别本国的信用风险,并代表本国参与国际评级话语权的竞争。鉴于评级行业是全面掌握国家信用风险信息的行业,自主品牌评级机构应是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影响的机构,因为任何与外国评级机构的合资和合作都有可能使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外泄。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本国评级机构的发展,使它们成为评级市场的主力军,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和金融主权。党中央决定加快发展国内债券市场的战略为培育权威的本国信用评级机构创造了历史的机遇。 (四)、保障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加强政府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管理绝不是让政府越俎代庖,直接干涉评级机构的评级实践,要处理好评级监管与评级机构独立性之间的关系。签于信用评级的专业性很强,需要持续的科研投入,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具备评级的技术能力,并且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在涉及大量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评级时会存在利益冲突,因此政府的角色是当好裁判员,而不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它的重要职能体现在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长期规划,研究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规律,制定法律法规,对评级机构的组织原则、人员素质、技术能力、评级行为规范给予系统、持续和科学的管理。而在具体的评级业务上必须坚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机构只有具备独立、客观的立场,既避免来自受评主体和投资人的不当干扰,也免于政府对具体评级结果的直接干预,才能专注于对信用风险的充分揭示,起到应有的作用。 总之,中国信用评级模式的创新必须符合科学规律和我国自主发展的客观要求,要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体制为根本,坚持国家统筹规划与发挥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结合,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将信用评级的正面作用发挥到最大限度,将评级竞争的弊端限制在最小范围,既不能放任不管,也要防止统得过死;在对待引入国外评级机构的问题上,既要承认其对于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技术竞争的潜在作用,也要以不损害国家的核心利益为前提,更要看到拥有本国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对于维护本国的金融安全、争取国际金融话语权和实现国家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人类正面临有史以来最严峻的信用危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必须在全球化的视野下,加快推进信用评级体系的创新,这既是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的需要,也是对人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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