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吉利”四打反倾销的启示
    2008-09-26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家商务部不久前发布的今年第55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这是商务部应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23日提出的请求做出的。
  三吉利公司面对欧盟、美日等国的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倾销,已连续四次举起反倾销武器,保护中国来之不易的邻苯二酚产业安全,维护企业利益。

“三吉利”四打反倾销保卫战

  邻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中间体,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香精、香料、印染、日化等领域。
  邻苯二酚因其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而备受国际市场的关注,此前,国内只有连云港三吉利公司一家生产。该公司生产的邻苯二酚是中国“七五”至“九五”计划尖端产品项目,填补了中国同类产品的空白,并替代了国外同类进口产品。
  早在2001年9月,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公司曾第一次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提出反倾销申诉,原国家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首例反倾销案,也是中国首次把欧盟作为整体市场的反倾销诉讼案。
  2004年以后,三吉利公司又受到来自欧盟等生产厂家的倾销威胁,企业生产经营再度陷入困境。企业经营管理层深谙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经过周密筹划,连云港三吉利公司再次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又一次针对来自海外同类生产厂家的倾销行为,打响了反倾销的“本土保卫战”。
  国家商务部2005年10月14日作出的复审裁定,决定对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英文缩写SPA)生产的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对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缩写SAS)生产的进口邻邦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维持原终裁公告中确定的对欧盟内其它公司征收的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同时,明令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2005年3月31日,三吉利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是年12月2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82号公告,公布了对美国和日本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从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产品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6%—46.81%不等保证金。

反倾销的作用鲜明体现

  三吉利反倾销案影响深远,给国内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为了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在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的同时也要学会充分、恰当地行使世贸规则赋予的权利。从三吉利反倾销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其成功并非偶然,可以作为国内产业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的一个典范。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进口反倾销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鲜明地体现在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中。
  邻苯二酚产业属高技术产业,1999年以前中国没有邻苯二酚工业化装置,需求主要依赖进口,国外主要生产企业均不对华转让技术。在中国不能生产该种产品时,进口价格每吨9万多元人民币。为了打破国外企业垄断局面,国家将邻苯二酚作为“七五”、“八五”、“九五”重点课题进行攻关,连云港三吉利公司与20余家科研单位进行合作,率先于1999年建成自主知识产权邻苯二酚装置。在中国研制成功试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即降到4万多元,接近生产成本。
  后由于国外企业的倾销,在中国企业批量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降到2万多元,对三吉利公司造成巨大冲击,2001年其邻苯二酚装置曾一度被迫停产。2002年3月1日中国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在2003年9月1日开始征收20-79%的反倾销税后,最终使国内邻苯二酚销售价格得以恢复,企业出现转机,一个高新技术幼稚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
  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内企业应该有强烈的危机意识。“三吉利”反倾销案的启迪主要有三:一是,要从战略高度全方位提升经营水平,用国际标准规范公司运营;二是,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如三吉利公司充分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邻苯二酚生产技术,进一步扩大生产并开发在国内领先的相关产品,争取实现公司市场份额的最大化;三是,加强企业信息化管理工作。如在三吉利邻苯二酚反倾销案件中,企业信息化管理为产业损害调查和倾销取证提供了第一手翔实、可信的资料,信息的及时、可靠在相关机构的调查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吉利”案法律分析与思考

  中国加入WTO,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化贸易,意味着国内相关产业有得有失。尽管中国能够从自由化贸易中获得利益,但更需要向在此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国内相关性产业做出交代,否则,就会使国内相关产业遭受灭顶之灾。
  而正在为开放本国市场付出代价的国内相关产业的主要应对之策,就是诉诸反倾销。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开展反倾销调查,既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增进对世贸规则可为我所用的认识。
  实践证明,有些长期以来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都是通过运用反倾销手段抵制国外企业不公平行为,结束了被动挨打的局面。
  上海宝钢在1996至2001年遭受了国外9起反倾销调查,受到诸多不公平待遇。1998年,宝钢联合鞍钢等国内钢铁企业,准备依法对原产于韩国等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在宝钢等国内钢铁企业有所动作的情况下,以浦项钢铁公司为首的韩国钢铁企业风闻后,不得不来华向宝钢等中国企业赔礼道歉,且在此后策略性地提高了出口价格,有节制地减少出口量。自此宝钢开始尝到了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应对国外产品不公平竞争的甜头。
  应当说,只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对世贸规则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才能增强对反倾销的信心。反倾销调查是WTO允许的救济手段之一,依法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可适当提高进口门槛。对于大幅削减关税或取消非关税措施的部分产品,反倾销措施可在不违背世贸规则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发挥调控进口功能。一方面,能够缓解入世后国内相关行业面临的压力,有效调控涉案产品进口。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按照承诺大幅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在此情况下,通过反倾销调查,加征收反倾销税,能够部分程度上减轻了中国入世时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承诺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遏制国外企业不公平竞争,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促进国内产业健康发展。
  目前,中国政府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一般都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技术不成熟,市场份额较低。通过反倾销调查,能够有效地防范国外大量低价竞争产品的冲击,为国内产业赢得宝贵的调整时机,利用当今世界前沿技术改造或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迅速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进而调整和优化产业技术和产品结构,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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