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贪污救灾款物作为首要打击对象
    2008-05-30    作者: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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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列举了7类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犯罪”列在“盗窃、抢劫抗震救灾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此《通知》对破坏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犯罪行为的列举或许“排名不分先后”,但是诸多网友还是提出应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救灾款物列为予以从重打击的首位,网友的这一建议无疑是具有相当大程度上的现实针对性与必要性的。
  尽管盗窃、抢劫救灾物资与设备的犯罪行为并非不可能发生,但是鉴于抗震救灾特殊时期盗窃、抢劫救灾物资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其所可能面临的司法惩处的严厉性,那些意欲进行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者可能不至于胆敢轻举妄动,至少会相比平常时期有所收敛。而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本身或许就是打击破坏抗震救灾犯罪行为的组织者,而其对权力的运用不可能会指向自身,所以在侵损救灾款物上或许更加敢于胆大妄为。贪污抗震救灾款项与抢夺、抢劫救灾物资更显明的区别在于,后种行为往往是公开进行,因而易于被发现与受到惩处,而前种行为相对来说更具隐蔽性,加之当前救灾款项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因而易给极少数不法国家工作人员下手的机会,因而此类破坏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相对更大,人民群众对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救灾款项行为更为担心。
  况且,盗窃、抢劫救灾物资造成的毕竟只会是少数物质上的损失,而贪污救灾款项却可能造成巨额资金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贪污救灾款项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另外,尽管民众对盗窃、抢劫救灾物资行为同样深恶痛绝,但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原本就应该是救灾款物安全的保障者及救灾款物的分配与使用者,所以民众对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有的监守自盗行为更为痛恨,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为恶劣。
  鉴于贪污救灾款物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危害后果更为严重,从重、从快打击破坏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犯罪行为,重点与难点更在于防范与打击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有的贪污救灾款项犯罪行为,防范、打击破坏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犯罪行为,更应以防范与从重打击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有的贪污救灾款项犯罪行为为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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