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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记者:方益波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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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杭州电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浙江的一些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认为,在当前利益日趋多元化的复杂形势下,大量的“民告官”,除了审判之外,其实也不妨尝试和解。有的时候,解开心结、永绝后患的和解,比审判更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消除“官民”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从2004年至2006年共审结各类行政一审案件347件,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有196件,占结案总数的56.5%。据西湖区法院介绍,在196件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有185件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一定的瑕疵,通过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原告同意撤诉的。西湖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方俊灿认为,有的时候,必要的和解,能促使老百姓和政府之间化干戈为玉帛,使争议不仅在法律上得以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推行行政和解制度。对构建社会和谐能起到相当好的作用。 而在西湖法院判决结案的118件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有103件;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共15件。这些案子一审宣判后,上诉率达到95%。而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继续申请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时有发生。 西湖区行政庭法官王呈虹介绍,该院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不少通过和解以“彻底”解决问题的案例。 在去年的一起金融行政争议案中,一位姓陈的股民起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监管局,他表示自己作为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民,发现“浙江东方”年报中存在不少严重嫌疑问题,书面申请被告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但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要求被告依法在十日内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经过法院的沟通,被告对其作出了书面答复,原告于是申请撤诉。 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如杭州宇通网吧公司诉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被告以原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在宇通网吧内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网为由,给予原告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法院审理以后发现被告作出的处罚过重,通过和解,被告对处罚进行了变更,原告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交纳了罚款。 方俊灿、王呈虹认为,对原告来说,最重要的是有效、彻底地解决纠纷,而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纸判决。有时候判决的作出,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反而导致双方当事人隔阂加深、对立情绪加剧,会导致社会纠纷无法真正解决。但和解的开展,一定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决不能以权促撤、以拖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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