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行政处分当不上公务员?法院说“是”
    2007-11-30    本报记者:黄深钢    来源:经济参考报

  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的浙江女生小潘,在参加浙江省温岭市公务员考试中获得笔试第一的好成绩,但最后用人单位因小潘在读书期间曾因作弊受处分且时效未过为由,决定不予录取。小潘不服,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维护自己的权益。

笔试第一被“刷下”

  2006年12月,浙江省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温岭市人事局)下发通知,决定在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4名,其中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工作人员计划有一个名额,通知规定了招考对象、条件、时间、地点、笔试内容及形式、体检、考核和录用等内容。
  2007年1月9日,取得西华师范大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的小潘按《通知》规定的报考时间,报考了温岭市能源办工作人员职位。1月20日,小潘参加了笔试考试。考完后,经查询,笔试成绩为所报招聘单位参考人员中第一名。
  但是,在过了3个月后,温岭市人事局以小潘于2006年3月曾在学校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且未解除,不符合该次招聘条件为由,口头通知原告不予录用。
  小潘对这一行政决定不服,遂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案情争议大,无法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浙江省高级法院还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

大学作弊曾被处分

  原来,小潘在2006年3月份参加选修课《地理信息系统》考试中夹带作弊,被西华师范大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此后,学校又于2006年6月20日发给了她毕业证书。
  但同时,《西华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一条写明:“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
  小潘担心处分未解除,会造成自己无法被用人单位录用。她于是在2007年1月20日向西华师范大学书面申请要求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西华师范大学国土资源学系党总支于1月24日作出决定,同意解除小潘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并将文件邮寄给了小潘。小潘将收到的文件放入了自己的档案中。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潘认为,温岭市人事局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学校已经解除了自己的处分,自己又凭努力考出了好成绩,为什么还要被拒绝?

“处分时效”令考生错失良机

  在法庭上,温岭市人事局认为,之所以决定不录用,最重要的是小潘“处分时效”未过:小潘于2007年1月9日报名参加招聘时,受学校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尚未解除,2007年1月24日才被解除处分,条件不符合这次招聘。
  而小潘称,根据《西华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而她于2006年6月20日取得了毕业证书,已实际上表示留校察看的处分已解除。至于之后的解除文件是自己担心用人单位误解才请求学校作出的,真正解除处分的时间就是毕业证颁发的时间,并不是2007年的1月24日。温岭市人事局理应录用她为温岭市能源办公室工作人员。
  温岭市人事局认为,学校处分决定是要式行为,解除处分决定也应该是要式行为,其解除日期应以学校在2007年1月24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解除日期。何况学校的规定也未说明毕业证书的颁发就视为处分决定的解除。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温岭市人事局的招考通知对考核录用作了规定,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而这个《实施细则》的附件规定:“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法院最终认定,小潘在报名时,尚在西华师范大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时期,其条件不符合温岭市人事局通知规定的招考条件。此外,小潘认为自己符合考试条件和录用条件,法院认为,报考条件阶段和考核录用阶段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报考条件阶段着重于一般形式上的规定,宜宽。录用考核阶段比较全面,特别着重于政治条件符合与否,宜严。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小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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