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江苏采访时了解到,外资企业对今年一月份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普遍给予积极评价,认为新法律的实施能够切实保护中国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资关系的改善。说《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造成巨大成本负担,并有可能酿成外资撤资潮是不成立的。外资企业同时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增加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外商普遍认为新法积极意义巨大
阿特拉斯·科普柯压缩机无锡有限公司是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于1994年出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的总经理范邦德(JOS Van
Beneden)表示,他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非常熟悉。 范邦德说:“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们就从各种渠道了解到新法的内容并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学习和研讨。我们认为,不管是哪家企业,既然选择在中国投资就要遵守他们的法律。新《劳动合同法》避免了中国员工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人的工作生活质量,对保护弱势群体是有作用的。” 记者在这家公司采访时了解到,这家企业现有280多名中国员工在工作,公司成立14年来一直与中国员工签订期限从两年到四年不等的固定用工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出台对这家企业的日常经营没有产生影响。范邦德对此的解释是,员工是企业最大的资产,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企业都应该明确自己的商业行为准则,而保护员工权益应该是企业行为准则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记者随后在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采访时了解到,这家由世界半导体企业排名第七的韩国海力士与排名第五的荷兰意法两大半导体巨头合资建设的企业总投资达到50亿美元,是目前全国投资最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也是江苏省最大的外商独资项目。 该企业的人事部主管周嘉隽告诉记者,企业从落户江苏以来始终严格遵循着中国的法律,一直希望把精英员工长期留在企业,非常注重保护3020名中国员工的合法权益。新《劳动合同法》的定位符合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保护劳工权益的做法,保护员工利益的意图非常明显,这可以促使外企在用工方面更加规范。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工资处处长袁文勃告诉记者,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管委会曾多次组织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企业工会、生产等部门负责人学习、研讨有关法律条文,从整体来看,新《劳动合同法》强化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的立法宗旨得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企业界的高度认可。
新法实施并未引发“外资撤资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变化的确给一些外资企业带来劳动力成本增加的问题,但其生产成本增加的幅度有限,并不会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而此前有关“新《劳动合同法》可能引发外资撤资潮”的说法并不成立。 周嘉隽告诉记者,新《劳动合同法》为了避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动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规定劳务中介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满意而要求这些工人离开岗位时,劳务中介公司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就使劳务中介公司的违法成本增加。这些劳务中介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提高了由用人单位按人头支付的服务费标准。 以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目前使用了100名由劳务中介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进行工作的临时用工。在今年之前,企业按照市场价格以每个用工每月40元的标准向劳务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中介公司将服务费提高到了100元以上,企业相应的每月开支提高了三倍以上。全年计算下来,企业每年的劳务成本多支出8万多元,但这笔开支对整个企业来说是微乎其微的。 作为无锡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范邦德负责联络欧美企业与当地招商和服务部门保持沟通,因此他对无锡当地的欧美企业比较了解。他告诉记者,自己从来没有听说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日常经营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迫使外企退出中国市场的事情。 范邦德说,从全球经济的总体发展来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有所增加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每家企业在投资时都会对产品市场和生产成本进行分析,并选择在市场巨大的地方开展业务。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非常清楚中国是合适开展业务的市场,相信中国经济会实现长期增长。目前,集团公司已经确定在中国追加投资的计划,新的生产厂房正在建设中,并将于9月份会竣工,集团公司的目标是把中国建设成远东地区的压缩机生产中心。 针对近期有一些韩资企业出现撤资潜逃的现象,南京市韩国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南京LG新港显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舜表示,出现这个问题的企业多是一些管理水平低下、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力有限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最初选择到中国投资,就是冲着劳动违法成本低和个别地方的税收特殊优惠来的。从去年以来,中国税制调整和劳动法有关条款的调整,让这类企业感到生产经营困难并不难理解。 万舜告诉记者,LG集团不仅没有退出中国市场,反而在近期在液晶显示、化学和背光板三个项目上增资2亿美元,有的已经开始基建项目施工,有的正在加紧开展项目规划。
期盼出台新法的实施细则
在采访中,一些外资企业向记者反映,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三个多月来的情况看,一些法律条文还存在界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国家尽快研究出台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增加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外资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三种情况下,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顾虑最大。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李家祥告诉记者,一些外资企业认为无固定期合同的条文等于“铁饭碗”。而在现实中,部分生产一线的岗位基于生产工艺和流程的考虑,对劳动者年龄、视力、反应力等方面有特殊要求。而企业如果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则很难调整劳动者岗位或终止劳动者合同。 周嘉隽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条款,如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企业很难对员工个人有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进行取证,这就使保护企业利益的设想很难实现。 有关外企的负责人因此表示,国家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增加新法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使相关法律条文的操作难度降低,避免“同一条文不同地不同解”的现象,让企业和普通工人都能根据法律条文保护各自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