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茂“判三缓三” 基金“严打”风暴未止
2011-10-14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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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9日对基金经理许春茂涉嫌“老鼠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许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至此,许春茂成为中国公募基金史上继韩刚之后第二例因“老鼠仓”而获刑的基金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至4月15日期间,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披露前,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MSN通信、电话等方式指令原校友张某,在原先大学校友史某、王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万余元。
  公开资料显示,许春茂于2006年7月9日起担任光大保德信红利基金基金经理,并于2009年3月4日起同时担任光大保德信均衡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4月,许春茂跳槽至中欧基金,去年8月,中欧基金接连发布两则高管任命公告,但许春茂的副总经理任命却迟迟没有宣布,正是在此期间,许春茂涉嫌“老鼠仓”的传闻开始在坊间流传。今年6月,来自上海基金同业公会的消息显示,因涉嫌“老鼠仓”,许春茂被移送公安机关。
  今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同许春茂一样,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继韩刚之后,许春茂成为中国公募基金史上第二例因“老鼠仓”而获刑的基金经理。
  许春茂一案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对于判三缓三,罚金210万元的判决结果,许春茂虽然无异议,但却遭到了外界的普遍质疑。有网民认为,许春茂一案涉案金额高达9500万元,但最终却实质上逃脱了“牢狱之灾”,这样的结果明显偏轻,甚至毫无震慑力。但法院认为,许春茂能够投案自首,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了判处缓刑的判决。
  实际上,市场普遍认为,判罚不力、违法成本偏低已经成为造成“老鼠仓”频频出现的一大原因。一方面,对违法的当事人判刑过轻,而另一方面,相应的基金公司也以“个人行为”为由将责任完全推干净,在这种风险与收入完全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中国公募基金“鼠患”难平。
  “从判决结果来看,虽然偏轻,但该判决本身以及许春茂获刑本身就代表了一种态度,因此也会对基金从业人员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就在稍早之前,中国证监会披露了中国首例公募基金经理获刑的详情,经查明,2009年1月6日韩刚担任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违法行为发现时间2009年8月21日,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信息,与妻子史某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先于或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买入并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涉及“金马集团”、“宁波华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纤”等股票15只。
  一位沪上基金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从目前来看,严打基民深恶痛绝的“老鼠仓”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监管的重点,目前各个基金公司都小心翼翼,“谁都不想被拎出来当做反面典型。”他说。
  而来自证监会公布的2011年上半年证券稽查执法情况综述显示,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已对一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做出了行政处罚,将两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表示,将把打击内幕交易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继续严肃查处市场操纵、基金“老鼠仓”、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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