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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截杀”理财产品超额收益
2010-08-27   作者:  来源:长江商报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居然只能向下浮动,超额的收益部分要全部归银行所有。”近日,不少读者向记者反映,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合同条款不公平。

  亏了自己承担

  昨日,记者走访各商业银行营业厅发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已经成为个人理财市场的主流,某国有银行营业厅工作人员说:“今年股市、楼市的行情不好,大量的资金转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据了解,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分为三类:保本保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主要用于投资优质企业的股权、信托贷款等,投资者的收益由挂钩产品的市场波动所决定,下不保底,上不封顶,银行不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它的获利主要源于管理费。
  但记者拿到的一份非保本浮动理财产品说明书显示:“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超过的部分作为银行弥补产品管理的费用及收益。”许多银行客户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代先生近几年存了一点闲钱,“放在银行也没多少利息,还不如买些理财产品。”代先生说:“我看到这个条款当时就傻了眼,银行这不是做了个稳赚不赔的买卖吗?亏了我们自己承担,多赚的部分还得全部交给银行。”

  产品投资风险大

  为此,金融理财师张劲解释称,银行的各类理财产品都已经过银监会报备,是合法的,对于这类理财产品银行也会选择合适的客户推荐,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并定期进行投资风险监视。至于理财合同的部分单项条款,不能说绝对的公平,但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都会提出风险警示,如果客户觉得条款不公平可选择放弃投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新明说:“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就是西方国所称的金融衍生产品,这类产品文本复杂、结构重复、投资风险大。商业银行将投资者的钱拿去做高风险投资,实际上是将风险转嫁给了理财产品的持有者,这是不公平的。这类理财产品还有一定的危害性,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前已经出台过相关措施进行监管,但效果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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