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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霸王条款遭受质疑
2010-08-25   作者:  来源:重庆晚报
 

    可能不少市民在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都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理财产品到期以后,超出预期的收益咋办?昨日,记者对部分银行进行调查发现,他们的做法是“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也就是说,理财产品超过预期部分的收益被银行拿走了。
  某国有商业银行从8月23日至26日发行一款名为“高净值客户专属人民币理财产品(2010年第52期)”。投资期限为124天,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该产品的说明书中写道:“该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收益率约2.92%,扣除××银行理财销售费、托管费等费用,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资金,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可为2.50%,超过2.50%的收益部分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也就是说,投资者在购买了该理财产品以后,无论到期以后实际投资收益有多高,都只能拿到“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2.50%”。
  这不是个别现象。一国有商业银行在本月19日发行了一款“××2010年第6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及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本月20日发行的“××198号理财计划”,也有类似的约定。
  有投资者认为,当前银行在销售普通理财产品的时候,多数均采用格式化合同,普通投资者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要银行在格式合同中设定了某项条件,普通投资者只得签字表示认可,要想改变这一现状,还有赖于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面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公平、透明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

  市民:银行做法很不公平

  “我觉得银行对超预期理财收益的处理不公平。”投资者赵小姐称,这类理财产品大多数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一些银行在产品说明书中也告诫投资者“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
  赵小姐认为,既然投资者在买了该理财产品以后要承担“本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那么也应享受“本金可能带来巨大收益”的投资理财成果,而不只是获得银行预估的“最高年化收益率”。否则,银行应与投资者一道,共同承担“本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我觉得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该取消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等字眼。”赵小姐称,现在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写明“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后,即使实际上获得了再多的投资理财收益,也有“充分”的理由独自享用。
  在赵小姐看来,银行“独吞”超预期理财收益的做法,实质就是银行在做不蚀本的买卖———亏了就让投资者杠,赚多了就归银行。

  银行:为了应对潜在风险

  市内某银行财富管理中心人士回应称,银行只是为了应对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
  该人士称,这样做主要是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监管层要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不能向投资者承诺收益,银行只得打擦边球写“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若这一预期没有达到,银行就可能要向投资者补贴收益至达标。
  另一方面,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的时候,先会根据投资期限内的各种综合因素,测算出该产品到期后的最高收益率,然后留下部分收益率以后,设定一个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为何要“留下部分收益率”?该人士解释,若一款理财产品到期以后没有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银行可能要向投资者补贴收益率,这部分钱就从以前“留下部分收益率”中提取。

  律师:若无特别标识,无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赵阳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与银行签订的是格式合同,若银行在合同中没有作特别标识,那么可以视为无效合同,投资者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哪种叫“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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