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心:设还是不设
    2009-11-20        来源:经济参考报

    自《政府采购法》2003年正式实施,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职能的政府采购中心便依法在各级各地纷纷设立,有力地保证了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但目前,仍有一些省地未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一些省地则先设后撤,一些地方则将政府采购中心“重组”进资源交易中心或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近七年的今天,设不设政府采购中心,似乎还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


    贵州河南至今未设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随着《政府采购法》2003年正式实施,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都设立了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省级部门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只有贵州、河南两省至今未设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山东四分之三设区市未设政府采购中心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是200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部明确提出政府采购须“管采分离”的法律,要求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和执行职能分由不同机构来从事。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名称更改业务划转

    从今年1月起,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省财政绩效评估中心,所承担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划转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部门实行市场化管理,与管理部门彻底分开,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转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上来。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改革取得了成功,管采部门职能的理顺,有力推进了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

    政府采购中心被“重组”进资源交易中心

    近期,一些省地试点将政府采购中心与土地出让、资源让渡、国有资产交易、医药配送等公共产权交易中心“重组”为资源交易中心或公共服务平台,名称上的政府采购中心正在悄无声息地消失。

    [观点]集中采购机构亟待制度调整

    根据《政府采购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几年来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对于“每个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多少集中采购机构”“市、自治州以下人民政府是否可以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是怎样的”、“集中采购机构运营的资金由谁承担”、“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具备怎样的资格和能力”“各类采购机构如何划分采购范围”等问题《政府采购法》没有做具体回答。各地区根据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摸索,因而形成了目前集中采购机构行政级别不一、隶属关系各异、预算体制不同、采购规模迥异、采购水平悬殊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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