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心被“重组”进资源交易中心
    2009-11-20    作者:实习记者 王涛 本报记者 刘振冬    来源:

    专家称是一种行政改革动向

    近期,一些省地试点将政府采购中心与土地出让、资源让渡、国有资产交易、医药配送等公共产权交易中心“重组”为资源交易中心或公共服务平台,名称上的政府采购中心正在悄无声息地消失。
    “这是一种值得鼓励和推广的行政改革动向,是从本质上开展公共利益的保障,符合政府采购设立的最初本意和本质。”近年一直致力于政府采购、公共交易等领域研究的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教授倪东生肯定地说。
    他提出,每个单位、每个人都在诸多的法律框架下生活或工作,不能以单一的法律形式约束存在形式,应该就其职能本质开展组织设计。结合国内外的情况,我国应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的公共交易委员会,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有力实践,也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此前也对上述现象做过相关调研,他分析说,之所以一些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能够与产权交易平台、土地交易平台等“重组”为一个资源交易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一个很直接的驱动因素是当地政府集中采购、建设工程、土地及产权等交易的额度都比较小。“交易量小了,与此相关的各部门可能就更容易放弃一些‘利益’。”
    的确,“政府采购的公正要求一致性、正确性、代表性、避免偏见、修正性和道德原则。”倪东生说,在实践中,政府采购有一个法来规范,公共工程执行有另外一个法来规范,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卫生等等又有另一套所谓的“阳光”政策。涉“公”交易变成部门体现有所作为的“道场”,缺少科学性、系统性、社会性、整体性,缺少“一把手”的政治作为。“阳光分散后,就会有瘴气!”
    倪东生认为,目前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化了集中采购机构,是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加强和巩固。“站在部门利益之上,更应该谈到的是公权、公共利益。它包括的种类很多,每个部门应该将权利转变为服务,学习香港、新加坡、韩国以及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法定的代理机构。
    因此,有人提出疑问:这样的“重组”是否意味着集中采购机构的消解,从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综合政策研究室主任马晓玲说,认定是否违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任何事实都不能模棱两可,要分析其过去和现在的发展状态和组织架构等等一系列问题,而不能仅仅纠结于其名称上的变化。
    赵勇则进一步指出:“显而易见,上述的‘重组’行为并没有影响政府集中采购职能的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法律关系中,既不是采购物的供应者,也不是采购物的使用者。这是一种既要向采购人提供服务,也要向供应商提供服务,以自身的特殊优势,促成采购交易达成的中介行为。而这样一个更大意义上的交易平台,一定程度上,可以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人代言人的角色中解放出来,为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提供公平公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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