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讯
记者从日前闭幕的2009中国(沈阳)国际中小企业大会上了解到,在我国现有的420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资金短缺的竟高达70%,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以5-10倍的比率撬动银行信贷,引领社会资金的投向,影响着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结构与效益。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政府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方法。 据了解,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为使经济迅速复苏,我国银行业加大了信贷投放,据《2008年中国银监会年报》中披露的数据,截至去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已占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企业贷款的53.06%。尽管从数字上看比例不低,但业内专家指出,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概念非常广泛,数量庞大,真正受益的仍然是"金字塔"塔尖上的中小企业,而真正缺少融资渠道的广大中小企业由于缺少银行接受的抵押物、销售收入较低、财务报表不规范等原因仍然难以从中受益。因此,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中最突出的一个。 中小企业经济总量已占半壁江山的沈阳市,通过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在全国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截至2008年末,共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68家,注册资本金总额18.8亿元。其中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18家,注册资本金总额为7.8亿元。担保机构累计为1678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累计完成担保额17.35亿元。占全部完成担保额的94.7%。 --加大政府投资,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是这个市的一条成功经验。近年来,先后组建了5个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不断扩充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今年市财政一次拿出20亿元对市级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截至今年9月底,市财政共为5个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22.5亿元。这些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累计为1662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累计完成担保额16.43亿元。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稳定、健康发展,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内容。沈阳市正在积极落实风险补偿资金2000万元,用于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初步形成一体两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县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区、县政策性担保体系,市区两级财政共为13个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5.2亿。未来将逐步对目前小、散、弱的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组整合,做大做强1-2家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并以此为核心带动县域担保体系的发展。 --发挥先进担保机构的示范作用和技术优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培训孵化基地。沈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起初开办资金仅为2496万元,今年9月新增担保资本金1亿元,变为1.
2496亿元,共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1160笔,担保额5.19亿元,帮助企业得到贷款6.4亿元,未收回代偿仅15万元,没有净损失。 --成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加强市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技术交流和行业自律,为全市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沈阳市中小企业局局长陈弘认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有准公共品性质,政府必须介入和扶持,以“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行”为准则,通过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途径,把有限的资金用好、用活,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他建议: 首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应该有明确的行业定位和统一的管理体系。从1999年国家提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我国对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的确定一直在不断变化,各地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分布呈现出高度分散化趋势。多年来,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既没有明确专职的监管主体,也没有出台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这就造成了担保行业监管缺位,业务开展欠规范,担保机构之间无序竞争等问题。陈弘认为,担保机构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机构,不应该按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银监会、金融办可以通过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监管来实现对担保风险的系统控制。 其次,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日、美、韩和台湾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开展均以财政资金支持作为强大后盾。因此,我国应加大政府财力支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担保体系的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作用。通过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注入资本金的办法,做大做强政府注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还可以由地方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吸收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共同出资组建担保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同时建立财政补偿机制。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按担保额一定比例实行补偿,以提高担保机构资信,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第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双赢合作。鼓励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开发符合本地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的融资担保产品,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的情况开发应收帐款、股权等新的抵押(质押)产品。 第四,营造更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的各抵押(质押)登记部门应积极提供支持配合,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过程中,各登记部门不应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第五,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逐步建立担保与再担保分散风险、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风险、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风险准备金制度补偿风险的多层次的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控制担保行业的系统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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