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银信产品提供担保遭中国银监会叫停
    2008-12-23    本报记者:文婧 刘振东 实习生:刘天祥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22日从银监会了解到,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一项引起业内人士密切关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息研究部研究员竺小龙表示,“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产品曾为银行提供了一条将表内放贷转为表外担保、绕开相关信贷限制规定进行融资的途径,《指引》的发布说明相关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相关风险。

“理财+信托”使银行表内业务表外化

  据竺小龙介绍,银信合作的红火,始于宏观调控的信贷规模控制。由于信贷规模受到刚性约束,银行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转而寻找各种途径绕开相关限制。“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这种创新,通过理财和信托的搭桥,解决了信托计划因为数量限制而导致融资规模有限的问题,实现了通过信托计划进行数亿元乃至数十亿元融资的目的。当时,这样的产品大量发售,而其背后是银行的担保,即银行通过将表内放贷转为表外担保,绕开了信贷规模的限制。这类业务的规模一度达到数千亿元,成为了银行当时的一根重要“救命稻草”。
  “如果在当前银行信贷已经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这类‘理财+信托’的产品仍然有巨大需求的话,那么就需要引起必要的注意,因为这类产品主要的功能很可能依旧是融资。”竺小龙表示,结合当前银行结构性惜贷的背景来观察,这类产品的风险是需要监管部门引起注意的。信托市场的规模小,相关的风险管理建设必然不及银行,信托机构通过信托计划发放贷款,却又无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因此可能成为风险隐患。

银信合作理财应充分揭示风险

  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指引》要求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要求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时,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要求银行、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指引》还规定,银信合作理财应当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在推介理财计划时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某信托业人士认为,相关规定将对信托业产生较大影响,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市场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竺小龙认为,《指引》相关规定体现了对银行风险的重视。如果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未来出现风险,即使法律上银行确无责任,但投资人是否认同银行可以免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有不确定性。因此监管机构应在《指引》推出之后,继续密切关注发展,因情制宜,加强和完善监管。

银监会对银信合作寄予六点希望

  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银信合作寄予六点希望:
  第一, 希望银行制定合理的银信合作业务发展战略,实施科学的员工激励约束机制,防止重发行轻管理;
  第二, 希望银行真正按信托和理财业务的原理来发展银信合作业务,尤其要重视产品销售环节管理,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第三, 加强客户分析与选择,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
  第四, 前、中、后台要落实自营和理财分账、分人管理;
  第五, 加强理财业务的人力资源建设、人员管理与培训,防范操作风险;
  第六, 提高银信合作的产品设计能力和创新水平,开发适应市场需要、有生命力的银信合作产品和合作模式,把银信合作继续推向深入。

  相关稿件
· 银监会表示:不支持并购贷款用于财务投资 2008-12-11
· 银监会解禁并购贷款 业界认为应谨慎慢行 2008-12-11
· 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 2008-12-10
· 银监会:鼓励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2008-12-08
· 权威人士:银监会不再就房贷出细则 20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