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丛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应“三权分立”
    2008-09-22    本报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吕亚茹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在北京开元名都大酒店举行的政府采购创新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首次提出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应“三权分立”这一观点。
  所谓“三权”分别指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行政权中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王丛虎认为,这三权应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的职能,可目前有些部门将之合三为一或合二为一。
  “在中央机关、部分省级机关,财政部门具有决策权和监督权。”王丛虎告诉记者,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不仅具有制定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权利,而且还被法律赋予了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执行权则由集中采购机构具体操作。
  “而部分地、市的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三权甚至全集于财政部门一体。”据王丛虎介绍,一些地区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而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采购或直接在本单位下设立一采购机构。“这些采购机构由于附属财政部门下或受其委托,变相地执行权也落到了财政部门的手中。”他说。
  王丛虎认为,当前三权不分立带来了不少现实难题。
  一是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体的地方财政部门容易滋生腐败。他说,地方财政部门变相地将执行权拿到自己手中,政府采购活动难以实现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是决策权与执行权同一后,降低了执行力,甚至出现行政命令取代执行的情况;同时也减低了公信力,难以取信于供应商,也使得广大民众对于财政支出管理产生诸多疑问。
  三是中央机关或部分省级财政部门不具备监督能力。王丛虎说,作为一个并不是以法制为主要职能范围的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天面对无数的供应商投诉,有时根本无暇顾及,因此也出现了不少“将财政部门告上法庭”的案件。
  四是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不符合行政改革的要求。行政分权、权力分立而相互制衡是行政体制架构的基本要求。
  王丛虎指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这三权分立的思想是所有行政组织体系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三权相互制约或制衡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架构,只有“三权分立”了,才能更有利于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而且当出现问题时,也比较容易追究其中一方的行政责任。
  那么,三权如何分配,才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模式呢?
  王丛虎认为,决策权毫无疑问属于财政部门。因为财政部门具备统筹政府采购全盘资金的能力,而且从目前的一些政府采购政策来看,财政部门出台的规定还是收到了实际效果。
  而执行权也应属于具有真正独立法律地位的集中采购机构。“部分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省、市,一定要建立一个独立于财政部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中采购机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他说,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性、社会性等属性,不一定能有效地贯彻政策采购的政策功能等方面的内容。
  至于监督权,这是目前学术界争议最大的内容。一些人提出,应放在财政部门内专门负责法律纠纷的部门处理。有些人指出,政府采购与国有资产管理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政府采购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国有资产从采购到管理再到采购的全过程监管。因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行使监督权。还有一些观点提到了,可以归属审计署或国务院法制办。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监督权赋予给国务院法制部门或地方法制部门。”王丛虎说,法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分离,且由专业法律人员组成,具备较强的处理投诉等法律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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