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建议:政府采购政策需要“三突破”
    2008-09-01    本报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吕亚茹    来源:经济参考报

  “政府采购会议采购高档酒店是否应有所突破”、“供应商的救济权能否落实到位”、“进口产品采购问题”……在日前北京开元名都大酒店举行的政府采购创新研讨会上,来自政府采购业内人士热烈讨论了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他们希望,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应该对政策有所突破和更加明晰化,有利于指引政府采购的发展。

  涉外会议能否选五星级酒店

  “五星级酒店并不排斥政府采购。”开元旅业集团副总裁陈灿荣说,政府采购对五星级酒店是有需求的,尤其是涉外会议。
  自2006年年底,财政部颁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来,高档酒店已无缘政府采购行业。尤其是今年6月,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定点饭店应具备的条件为:出差定点饭店以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饭店为主,使得高档酒店很难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然而,事实与之有些悖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部委政府采购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己部门日常外事活动很多,“咱们中国人习惯在中档酒店开会,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参会代表却习惯选择五星级酒店,我们的一些会议不得不在高档酒店举行”。
  记者了解到,由于外事或者国外项目支援项目等原因,政府机关的不少涉外会议都在高档酒店举行。但遗憾的是,政策并未对此细节方面没有任何调整,政府机关采购部门觉得挺棘手。他们希望,定点会议的政策能在某些方面进行一些调整,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供应商救济权不断“落空”

  “政府采购第一案至今没有下文,而案件涉及的采购项目早已招标采购、执行完成。这对案件涉及的双方供应商有什么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指出,法律规定,质疑、投诉期间,政府采购活动不停止执行,对于争议的供应商来说仅是讨个说法。供应商救济权一直是业内被受诟病的一个问题。不少学者或律师都曾撰文谈到“如何切实保护供应商的利益”,而且政府采购行业的一系列真实案件也证明了供应商救济权在形式上好像得到了保护,实质上缺失。
  “政府采购第一案”的一审结果是财政部败诉,一年前财政部上诉后至今法院没有下文,这距离当初招标已过去了四年之久。记者了解到,这项目早已执行完毕,涉及相关仪器设备已安置到县乡一级。该案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先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法院的判决对公司没有任何意义,“我们仅想讨个说话”。
  同王先生想法一样的是亚奥总经理李先生。亚奥与江苏鱼跃的案子一直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执行,用李先生的话来说“我们拿到了胜诉判决,但有什么意义呢”。而江苏鱼跃这家官司尚未结清的医疗器械公司,依然顺利通过了证券交易的审核、获得上市许可。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法律应有切实保护供应商权利的手段,平衡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

  专家论证流于形式

  专家不专、律师不懂政府采购、论证过程缺失等专家评标问题,一直未能达到有效的解决。而去年年底出台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又将评价进口产品的重任赋予给了专家、律师,其效果依然不理想。业内人士建议,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操作细则,提高该办法的可操作性。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吕汉阳参与了该办法出台后的第一例出口产品采购专家论证会议。他告诉记者,由于财政部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也没有组织采购人员培训,因此论证会议上所有的事项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按照规定,评标过程中必须要有律师参加,但律师们对《政府采购法》根本不懂或一知半解。”吕汉阳说,律师不懂这块内容,导致他们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或无法制约专家论证结果。
  而有些项目的专家评标过程形同虚设干。他告诉记者,由于国货标准一直未能出台,鉴定过程也交给了采购人内部鉴定,“采购人坚持要采购进口货,专家也没有任何办法,评标过程仅走过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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