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参与国际碳交易体系
    2009-12-14    作者:包兴安    来源:证券日报

    切实维护我国发展权益

  所谓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其实也就是把碳排放当作一个有价格的商品,可以进行现货、期货等的买卖。
  随着全球碳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碳排放权有可能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根据世界银行测算,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400亿欧元,约合1900亿美元,全球碳交易在2008年至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500亿欧元。预计2030年碳排放交易可达6000亿美元,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商品交易品。
  虽然,中国有着极其丰富和极具有潜力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是,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有些落后。目前,中国成立了三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是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使中国面临全球碳金融发展所引发的严峻挑战。因此,中国在新的全球碳金融框架下立足国家利益,积极应对,显得刻不容缓。
  首先是政府要全面提升银行的绿色信贷发展水平。要加强绿色信贷需求的培育,改革价格、税收、环保等体制,为绿色信贷的推进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银行业除了关注传统的节能减排信贷领域,还应重视绿色信贷相关的中间业务,即在推动与企业的融资业务合作同时,加大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为企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其次是政府应完善投资机制,增加投入和出台鼓励优惠政策,支持证券业、保险业碳金融方面的业务创新。目前,我国的低碳技术投资主要是依靠政府拨款和政策性,及国际性贷款、捐款,还没形成稳定的政府投资的机制。金融机构对低碳项目的支持也很有限,多数银行不支持低碳项目融资。应在这些方面有所布局。
  第三是政府应尽快推动碳交易机制的设计,完善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和交易产品等,理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并且针对未来碳交易形势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机制的安排。
  第四中国应审慎分析自身在全球碳交易格局中的地位,采取相应的外交、经济、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战略意图。中国目前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并没有话语权,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对碳资源价值的认识,培育碳交易多层次市场体系,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改变中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获取国家最大的战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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