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急”浙粤民企之后立足长远
    2009-06-30    王恒利 杨柏国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近期刊发了系列报道,介绍了去年金融海啸中“呛水”的部分浙江民企如何在当地政府的积极救助下“死而复生”。这种地方政府对当地民营企业施以援手的救助模式,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堪称民营救助的“浙江模式”。
  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省份当属浙江和广东。事实上,自去年夏季以来,珠三角不少民企同样陷入困境,甚至濒临破产。当地政府虽然也是主动介入,但更多是进行“善后”,主要是处理债务债权纠纷,特别是用财政事先垫付工人工资、社保,而企业的“生死”则交由市场。
    尽管金融危机不是常态,但是对地方问题企业的帮助却是政府的常态工作。因此,分析浙粤两地政府的做法,对于其他地方和今后均有借鉴意义。

  “浙江模式”的务实

  从浙江被救助企业的情况看,要么是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要么是占有比较大的市场份额。
  这些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除了金融海啸的外因,有的是因为企业创始人心有旁骛,比如热衷资本市场,喜欢多元化;有的是因为企业内部治理、技术水平不足以应对外来冲击。
  由于品牌知名度较高、规模较大,这些企业对当地财政、就业、声誉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地方政府进行救助,在所难免。在救助方式上,大多是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让当地上下游企业或同类型企业注入资金、技术等,参与重组。
  上下游或同类型企业参与重组,不仅可以发挥采购、生产、销售的协同效应,让企业的生产经营迅速恢复元气,而且有利于降低重组成本,增加救助成功的几率。这无疑是个务实的选择。

  在务实选择重组“伴侣”的同时,“浙江模式”还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技术水平等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从实际情况来看,受援企业在重组后,治理结构普遍得到提升,创始人或家族一股独大的局面得到改观。

  “善后”与企业自生能力

  同为民营经济重镇的广东,在去年金融海啸后有不少企业倒闭,却鲜见地方政府的大规模救助。
  广东更多的是对企业倒闭后的“善后”事宜高度关注,而把企业的“生死”交给了市场。最典型的案例当属去年10月东莞樟木头镇两家大型玩具企业。
  樟木头镇为何没像绍兴、台州、杭州等地一样,组织当地企业对破产倒闭的企业进行重组呢?笔者认为,这或许是当地政府基于企业竞争能力、生存能力的一种考虑。合俊、俊领两家玩具企业虽然规模不小,但均是代工,产品附加值偏低。随着生产要素价格的提高,这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退。而此前东莞就曾希望适度对这类代工企业进行“梯度转移”,搬迁到土地、人力等要素价格相对更低的省市去。换句话说,单纯的“输血”很难救活该企业。
  不仅如此,东莞当地不少企业的老板、资金来自境外,招聘的也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地方上通过提供土地、厂房来收取租金和税费。企业和地方之间缺乏“血肉”联系,关系比较松散。这或许进一步降低了地方救助遇困企业的动力。
  以东莞为代表的“广东模式”尽管略显残酷,但借助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助于企业培育、保持自生能力,以及区域经济的活力。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认为,比较优势和企业自生能力是中国改革30年成功的秘诀。比较优势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企业自生能力简言之,是指在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中,一家企业不需要外在扶持、保护,就可以在市场上获得可接受的预期利润率,因为它在开放、竞争的环境中做了最好的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自生能力比比较优势更为重要。

  “救急”之后需立足长远

  分析、比较浙粤两省对在金融海啸中遇困企业的做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深思:
  选择合适的救助对象,而不仅仅是“太大了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经济危机中政府对企业进行救助已毋庸置疑。但是,救什么企业,不救什么企业?存在一个标准问题。一般来说,涉及系统风险的企业应当得到救助,譬如美国救“两房”。推而及之,如果一个企业的倒闭对地方具有系统风险,那么地方政府无疑要及时出手救助。其次,要看企业遇到困难的真实原因以及有无后续发展潜力。浙江选择被救助的企业,大多是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市场竞争力,只是因为资金链出了问题,重组后极有可能重新焕发生生机。反之,东莞的一些外向型企业,市场竞争力已经逐渐丧失,如继续扶持这些企业无异作茧自缚
  政府救助企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浙江模式”中,地方政府部门虽然在重组中发挥了牵线搭桥等重要作用,但并没有直接插手新公司董事会的管理、决策和企业的日常经营。同样,东莞对破产企业的“善后”,主要是通过垫付工人工资成为破产公司的债权人,并未大包大揽,或直接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
  政府对遇困企业的救助不仅要“救急”,更要立足长远。“救急”只是第一步。在通过救助让遇困企业活下来后,更重要的是培育企业的自生能力,让企业在市场中学会如何强身健体。笔者认为,政府可以总结遇困企业的共性,联系专家学者提供智力支持,这样也可以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积累经验。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以及技术和研发能力。
  而直接动用地方财政对遇困企业进行工资垫付等“善后”行为,更要考虑如何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责任体系。譬如,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看,财政垫付是否在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才可以启用?而启动财政垫付的具体条件又是什么?
  如今,火热的楼市和反弹强劲的股市已经让国人对经济危机愈发淡漠,而浙粤两省在危机中对遇困企业的处理亦多少带有“应急”的色彩,但这其中反映的问题实乃社会治理的一项常态工作,如何从中获取新知,积累经验对经济发展和处理好政企关系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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