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地方债券必须制度先行
有关万亿投资“救市”资金问题探讨
    2008-12-19    刘灿 王继翔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见效以及今年世界金融危机对各地实体经济的影响,房地产市场“过冬”导致土地流拍事件频发,占地方财政收入40%--60%的土地出让金大幅减少,使地方政府在财政上日益捉襟见肘。同时,中央政府放出了力度空前的四万亿拉动内需“救市”重拳,其中地方政府出资会占1/3左右。可是,这笔巨大开支从何而来?显然,各地仅靠现有财政收入是远远不够的。此时,作为解决地方财政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发行地方债券被重新提上日程可以说是形势所迫。
  其实,无论是从防止地方政府无偿使用国债造成使用效率地下、恶意透支等短期行为,还是从减少中央政府投资地方基础设施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项目质量难以保证,以及土地出让金方式不可持续等角度来看,发行地方债券都值得尝试。但尝试不等于乱试,不能重蹈以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规范制度缺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覆辙。
  早在2006年9月,我国财政部部长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财长会议上表示,中央政府正考虑在有限制的条件下,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之所以至今未实施,是因为客观上存在很高风险。地方政府“只管借不管还”最后中央政府买单,以及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政绩产生与宏观调控相冲突的行为等风险,使中央政府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在相关法制未健全的情况下确实易造成无法估计和弥补的后果。而如果开始实施制度就不到位,一旦形成路径依赖后,再来改制就会遇到更大的困难。那时,不仅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大,而且还会进一步加剧腐败。
  尽管发行地方债券有诸多风险,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发行地方债券可以减轻中央负担,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且在国外也不是没有先例。我们完全可以设计一个好的融资制度,使其风险减至最小。因为制度与个人行为联系很紧密。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减少过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减少寻租行为。因此,要避免或降低地方政府偿债能力风险以及盲目举债的政治风险,建立完善的融资机制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发行地方债券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第一, 立法。中央政府应制订一整套闭环制度,包括发行条件、程序、规模、范围、双方责权利分配,奖惩制度等。

  第二, 建立健全机构。成立国家级、省级地方债券管理机构及第三方检查机构。国家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包括项目的审批、协调等。这样一来可避免各地区重复建设浪费严重,二来可控制不利于宏观调控的行为。省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监管所属各区域的债券发放和使用等情况。地方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操作和实施。地方政府应制定目标和中长期计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和建设。地方政府可聘请专业人士进行项目的策划和管理。

  第三, 项目立项应在本地区进行公开听证。信息公开制度是杜绝幕后交易的最好“防腐剂”。钱应用在刀刃上,用在老百姓最急需的地方。上万亿的投资不能为官员“拍脑袋”决策失误买单,也不能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第四, 监管和审计。只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减少“豆腐渣”工程。应由第三方机构不定期检查项目完工质量、进度、资金有无挪用等情况,坚决惩处工程建设中违规违纪行为,严防杭州地铁塌陷事故重演。设立监督电话,群众“雪亮的眼睛”可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第五, 追溯问责制。项目责任人实行首席问责制。责任人离职后保留3-5年的追溯期,问题重大应追究法律责任。“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干不了坏事;而一个坏的制度,也可以使好人干不成好事”。因此,发行地方债券,可行,但务必好制度先行。(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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