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报业网报道,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15%的基准线;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23%的上线…… 近年来,国内城乡、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正在社会容忍红线边缘徘徊,垄断企业的高薪高福利已成社会之痛,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垄断国企的高工资高福利进行有效调节,不仅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更攸关社会公平与正义。但对垄断国企工资上涨幅度的限制,会不会成为徒有其表的一纸空文,仍令人存疑。 虽说,限制垄断国企职工平均工资涨幅有着现实的合理性,但规定垄断国企职工平均工资涨幅不得突破15%仍具有一定局限性。就是算是竞争性行业,15%的平均工资涨幅也不算低,更何况是工资基数本来就不低的垄断国企。笔者不禁疑惑,这算是限制垄断国企业工资水平,还是变相涨薪呢? 其实,“限涨令”仅从工资指导线上进行规定,并不能真正限得住垄断国企高工资。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划定的工资指导线,对于个私企业来说,往往是在“下限”边缘转悠,而垄断国企则在“上限”上求突破。对于“限涨令”,垄断国企完全可以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惯用手法,通过发放高福利等其他形式,绕开“限高令”划定的红线。更何况,“限涨令”并不涉及垄断国企内部的分配不均。 相对普通员工来说,垄断国企高管的高收入令人咋舌。现在“限涨令”针对的只是职工平均工资,这无疑给高管们“自肥”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垄断国企的管理层完全可以通过压缩普通员工的涨薪幅度绕过“限涨令”,给自己多涨工资,从而导致垄断国企内部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可见,对于这样的差距,平均化的工资指导线恐怕无法解决任何问题。 笔者以为,山东出台的垄断国企工资“限涨令”,不仅缺乏应有的预见性,更缺乏现实的针对性,尤其是忽视了垄断国企高工资高福利产生的前提。垄断国企承受着较小的市场风险,却能够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它们占有了全民资源,却只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剩下的利润绝大多数都留给企业,高工资高福利成为这类企业的典型特征,进而形成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现在,垄断国企常常用竞争性企业的工资标准来衡量自己,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回避责任的双重标准。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趋势,减小垄断国企在福利上的冲动,需要对其利润进行严格监控,使其利润能够承担起与其地位相称的责任,垄断行业利润由社会共享,其存在及获利才具有法理和道义上的正当性。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相关行业的逐步开放来发挥市场在调节工资上的作用,弱化垄断权力在工资分配中的主导地位,这才是对垄断国企工资“限涨”的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