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官员被问责后,还能不能复出?据报道,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中,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一些被处分官员的复出,曾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事实上,公众不满和质疑有时不在程序,而在于复出的官员并没有承担应有的社会和政治代价。诚然,被问责的官员有时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且不少“问题官员”在执政能力上确有过人之处,因此,举贤不避“过”、用人用其长也可以理解。但问题在于,轰轰烈烈的问责要具有震慑意义,必须以事实说明其严肃性与惩戒性,即便是复出,也要让群众心服口服。这既是对公权力负责,也是对公民知情与监督权利的尊重。 从官员问责制的完整性来看,一个完整的处分当然离不开必要的解除程序。这个程序既包括“问题官员”接受问责的时限,更应包括问题官员复出的情况说明。公众对官员复出的质疑,除了包括时间上的疑问,更多的还是为什么非要“官复此职”不可?如何考评复出后官员的新政绩?如果这些细节问题不能公之于众,就算在问责时间明确无误,还是不能抹去公众心头的疑云。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关注到“问题官员”的复出程序本是一件好事,这也是走向政治文明与行政规范的正途。其实,在官员问责制推进过程中,无论是问责还是复出,都应当增强其公开性和透明度,尤其是要落实好问题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详细解释清楚新职位与复出官员的对应性与选择性;另一方面,还要为舆论监督创设绿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监督“问题官员”的复出之路。可以说,官员复出程序一旦法制化、规范化,以往云山雾罩的官员复出现象或许将会不再重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