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不管涉及多少方面,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个税的起征点,已是当务之急。就税制结构来说,也有调整降低整体税负的必然性。个人所得税本来就没有什么保证财政收入的功能,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基本税率都高于国际可比水平,依靠这些主体税种,中国财政收入已经有了非常可靠的保证。
中国社会科学院某研究所的一位研究人员,几天前在一个公开场合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一直在努力阻止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而且逐一“批驳”了要求提高起征点的理由。 这个态度,是否就能代表其所属单位的倾向?我不免怀疑。如果确实可以代表的话,这是令人惊异和费解的。这种努力,究竟代表了一种怎样的关切! 这位研究人员反对提高起征点的理由之一,是个税纳税人“工薪者占30%”,比例不高,不能有效扩大内需。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提高起征点,可以降低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增加其个人可支配收入,肯定可以提高有效需求,且不论能提高多少。问题是,即便暂时提高不了内需,就不该提高起征点么? 其实,恐怕根本就没有几个人会真的认为,提高起征点能刺激内需。拿内需说事,是选错了靶子。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高低的标准是什么? “起征点”不过是个俗称,准确的说法是“免除费用额”。它的意义在于,不让个人所得税影响纳税人以及所赡养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免除费用额的标准,正是纳税人和其所赡养的家庭人口的月生活费。 二十多年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国内居民的起征点是800元,彼时大部分人的月工资不过几十元,800元的起征点是足够了。现在,个人的收入当然增加了不少,可是,生活费似乎涨得更快,比如房价和房租、食品的价格、车票价格都翻了几番。现在的起征点2000元,在一些小城市尚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靠2000元维持日常生活,实在是够呛。再说,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水平应该是不断提高的,起征点应该把这个考虑在内。 所以,至少,在较大的城市,提高起征点是必要的,客观地说,在这些地方,个人所得税已经影响了不少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至于扩大内需,更是缘木求鱼。 这位研究人员反驳的理由之二,是如果提高起征点,将“大幅度降低个税征收额”。这个理由更奇怪,个人所得税本来就没有什么保证财政收入的功能,不过是为了社会公平而已。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基本税率都高于国际可比水平,很少有国家在征收较高增值税等间接税的同时,还征收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换句话说,依靠这些主体税种,中国财政收入已经有了非常可靠的保证。最近几年财政收入的超常规增长,使得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提高,国民收入过快向政府集中。 财政收入有较大幅度降低的必要,这也是保证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战略考虑。尽管当前有金融危机的冲击,财政有增加支出之必要,可是,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行国债等间接手段来解决,另一方面,这是非常时期,不是常态。就税制结构来说,确有调整降低整体税负的必然性。 该研究人员反驳的理由之三,是“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有效解决贫富差距”。这就有点可笑了,有多少人认为单凭一个起征点或者个税,就可以有效解决贫富差距呢。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应该早就没有贫富差距了。 不过,不能不承认,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将大部分穷人置于个税之外,确有缓解收入差距之效。而让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有所提高,是检验一个社会公平的标杆之一。 这位专家还说,把焦点集中于起征点,将为未来实行分类和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埋下祸根。这就有点危言耸听了。难道因为未来要实行这个“相结合”,就可以容许现在的起征点侵蚀人们的基本生活?将来实行新的征收办法,自然应该有新的起征点的规定,到时候再确定不迟。但不管怎么规定,保证个税起征点不影响纳税人的日常基本生活,这一点是无论如何不该变化的。
据我所知,这个相结合的办法,已经热闹讨论了好多年,至今也没见到实行的苗头。因为现今国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复杂,我们的税务机关即使配备了高科技设备,恐怕也没有能力把这些渠道弄清楚。 最后,这位专家还说,要“暗暗使劲”,“提高税收能力”。可是,我们的税收能力,已经在世界上首屈一指了,包括这个起征点就属于这位专家说的“暗暗使劲”之列,继续使劲的话,公平恐怕就离我们越来越远了。 因此,个税改革不管涉及多少方面,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个税的起征点,已经是当务之急。我相信,绝大部分地区将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就连税收主管部门负责人都出面澄清误会,认为起征点有提高空间。作为研究部门,为建立更公平和谐的社会计,就别再做这种令人匪夷所思的“阻止”性努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