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还能讨价还价?
    2009-02-27    江西 郑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2月24日《东方今报》报道:河南新密一些司机反映该市上街区运管所违规上路执法,并在处罚中故意刁难司机。“头天说罚1500元,第二天又说罚5000元,最后还价还到2000元……”

  且不论新密运管所上路执法是否违规,按照该所负责人所讲,是在制止私改车型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这个角度来说,砍价式的执法没有不正确的地方。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从罚款的上限与下限来看,相差有四倍,如此的法律弹性,只能给执法部门更多的处罚“特权”。
  而更令人担忧的是,执法者掌控弹性罚款的优势资源,很容易导致私欲的膨胀,滋生出腐败。把罚款当作考核指标来下达,并且与奖金、福利相挂钩的事例不在少数。
  相似的执法罚款也不仅仅在道路运输条例中,在其他一些部门执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多的弹性只能让法律扭曲畸形,助长执法者的违规行为,与依法行政渐行渐远,这不能不引起反思与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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