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不能只针对“个人”
    2009-01-23    作者:江苏 肖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重庆营管部称,以前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收集市民与银行打交道的信息,现在已开始采集非银行信息——比如欠账不还、其他经济纠纷等。营管部与法院协商后,现已明确要把涉及市民经济生活的判决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央行已联合国家多个部委下发通知,下一步可能把水电气费等缴纳情况载入个人信用档案。”(1月22日《重庆晚报》)

  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是一件好事,理应受到社会赞扬。可是许多人都表示了担忧和反对。为什么呢?因为在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中,个人没有发言权,而且这些征信都是针对个人的,而对银行和其他机构却没有限制。难怪有人反对,有人觉得不公。
  在世界许多国家,对信用都有法律进行规范。但在法律的名字中,我们看到都有这样两个字:公平。如美国的法律叫《公平信用报告法》。何谓公平,笔者认为,信用不仅仅是针对个人,还要针对银行和其他机构。不能个人违反信用就记录在案,而银行等违反信用却没有任何后果,这能叫公平吗?
  为了达到这样的公平,许多国家都有针对银行等机构的限制规定。如新加坡法律规定,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发卡机构若违反了年薪最低要求,将被处以最多2.5万新元(约合1.5万美元)的罚款。如若再犯,将会被处以每天或部分时间最多2500新元(约合1518.5美元)的罚款。
  欧洲许多国家也有许多相关的规定,1998年10月生效的欧洲议会95/46号文件中规定,必须经过借款人的明确认可,方可征集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法国的法律规定,不仅每次征集信用信息时必须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而且每次发布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得到本人书面认可。
  可是,我们的银行在征信方面却从容得多,几乎没有什么限制,想怎么征信就怎么征信。这难道不让人担忧吗?如媒体报道,一些银行还流出假钞,一些电话费消费者常常交得不明不白,有的还通过欺骗消费者开通某个业务等,如果银行在征信方面权力不受限制,叫人怎能不担忧呢?
  因此,信用不能只针对个人,有关部门对银行等机构不守信用或影响信用的也要有针对性规定。只有公平的信用,才会让人尊敬、让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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