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为期16天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意见征集的结果中,“应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成为“大热门”。4天来,仅腾讯网的网友就此发表的意见就达8000多条,可见其中之“热闹”。然而,“最低缴费年限”的门槛是否应该“取消”或“降低”,恐怕还是要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规律去进行探讨:
从社会保障理论看:养老保险制度是靠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一笔基金,然后再用筹集来的这笔资金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所以,要使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平平稳稳,就要保证养老保险费收入的有效、可靠和可持续。也正因为如此,在“缴费”环节上设立一定的门槛就有了其合理性。另外,如果制度的运行其结果仍入不敷出,最后的担子就要由政府来挑,即从公共财政中出资来进行补贴。但要注意,公共财政的资金来自税收,实际上仍然来自企业与个人,只不过收取的渠道和方式方法不同而已。 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绝大多数设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会有类似的规定。譬如,英国的规定是一个人在劳动生涯中要有10年的时间参保;法国和德国要求的时间更长,分别为退休年龄前的37.5年(150季)和35年;日本和韩国的规定则分别是25年和20年。 中国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以“本决定实施”为时间界限将参保者划为3类:其一是:“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圈内简称“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二是:“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其三是:“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简称“老人”———按“老办法”实行,必要时再进行适当调整。 与以上举例的几个国家的做法相比较,除了英国规定的参保时间比中国还少5年以外,其他都比中国更长。不过,一些国家的规定虽与中国有类似之处,但对没达到规定年限的却要“宽容”得多。一般来说:缴纳保险费年度较少的,只是按比例减发养老金,而不会“完全剥夺”。 问题就出在这个“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养老保险算是白白参加了,除了拿回被强行扣除的工资之外,什么也没有得到,这几乎是一种很不讲理的“社会剥夺”。农民工就吃了这个亏,这个问题近年来已经讲得很多,不再赘述。现在应该强调的是:在城市之间流动的有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面临着与农民工同样的问题,但却得不到同样的重视。 而对城镇职工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后者,虽然看上去现行政策对他们没有什么不利之处,但因为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很多偏差,使他们也陷入困境。按理说,一个人在劳动年龄阶段至少也有40年的时间,参保15年应该不是什么难事。但为什么在现实中这项政策的实施又常常不尽如人意呢? 因为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市县统筹,较好的算是省级统筹。而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看,地方上都是入不敷出的,中西部更是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支撑着。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便依“潜规则”来曲解上述政策:其一,便是将“累计”曲解为“连续”,在当前工作岗位流动增加的情势下,要在一个地方甚至一个企业“连续”缴费15年,对大多数人来说也许是会有困难的;其二,不管你是失业或是低保户,“缴费”15年还不行,要缴到60岁才能拿到退休金;其三,对失业、下岗、并轨的“中人”,“视同缴费”的工龄不给计算……凡此种种,还有很多,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 如前所述,规定缴费年限有其合理之处,希望参保者的缴费时间越长越好也合事理。但是,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公平性和人性化才是达到目标的最好手段。譬如,英国就有失业者和劳动年龄阶段还在接受全日制教育者可视同缴费的规定;德国的规定中则有月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可不缴费。 因此,首先是否应该对参保5—10年的退休人员可以作出享受退休金但金额有所减少(但要有个保底数)的规定,而“不享受”则是不对的。其次要正确实施现行政策,上个世纪末的“4050”人员现在已经到退休年龄了,应该在全国来一个大检查,不要让一个本来可以享受养老金的人因政策实施的问题得不到这份国家和社会的关爱,这一代人实在已经为国家作出了太多的牺牲。再次,要考虑扩大缴费15年以上的“好处”,以吸引更多的人继续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