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基民追责“老鼠仓”在理在法
    2008-06-13    作者:周兴义    来源:经济参考报
  4月8日证监会对“老鼠仓”开出行政处罚第一单后,近日基金业“老鼠仓”事件再度升级。日前,有报道称,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已分别向“老鼠仓”主角之一的唐建原任职单位即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即建设银行发送《公开法律意见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唐建“老鼠仓”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追究的问题,将在这份意见书中首次被提及(《广州日报》6月11日)。
  在“老鼠仓”事件中,对相关基金持有人的追责主张展开讨论,不仅能有利于市场公正的进步,同时对市场制度的健全完善也会是一件好事。道理很简单。虽然违规的直接责任人无疑是作为基金经理的唐建,然不容否认的是,作为唐建任职公司的上投摩根,显然也在公司内部治理与监管上肯定也存在漏洞,否则,就很难想象唐建的“老鼠仓”行为会如此的一帆风顺。作为受害人的基金持有人,对此无疑可以、也有权向有关基金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主张自身的权利,并提出民事索赔的主张。
  证监会开出的第一张“老鼠仓”罚单,可以说在法律意义上表明,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已经结束。但行政处罚也不能取代民事权利申张与实现,所以作为利益受害者的基金持有人,对在“老鼠仓”事件中存在管理过错的基金公司和托管人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显然也可以说是一件顺理成章之事。
  基金持有人的索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因为目前程序不健全而带来的困难。但制度性“困难”,恰恰或许就是当前制度所需要改善与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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