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太好也遭退货
    2007-10-26    王建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某服装生产企业接到一份订单,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欣喜之后,企业随即选用了超标准面料,调兵遣将,赶制出相当考究的服装,并且提前交货。然而,交货后不久,这家企业盼来的却不是外商的货款,而是外商依据联合国制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条款提出退货,理由是“产品质量与合同不相符。
  私下里笔者了解到,这类服装具有时尚性,到换季时就淘汰了,缺乏稳定持久的价值优势。所以,你把服装制作的太好,商家的市场就受到限制。因此,其中的教训,值得有关人士三思。
  一思:凡事都应有个“度”,过则不宜,这既是市场买卖、也是外贸工作中的“游戏规则”。外销产品生产厂家,为了自身的信誉和吸引“回头客”,保质保量地,按原定计划完成并交货十分必要。如果达不到这个“度”,外方自然有理由要求退货,甚至索赔;而超过了这个“度”,也可能成为对方退货,甚至索赔的理由。上述较为典型的事例在外贸活动中,绝非仅此一件。
  二思:商场形同战场,外贸行业也不例外;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前面提及的那家企业,很可能接到外贸订单后,的确是出之好心,想尽了一切办法来保证产品的顺利出口,恰恰没有考虑产品“出不去”后的合法合理的退路。而外商则不然,他们盘算好了如何赚钱,也安排好了怎样转嫁危机的办法,才来胸有成竹地和你谈生意,签合同,结果,在合同纠纷之中游刃有余,始终使自己处于买卖的有利的位置上。人们在愤愤不平中指责外商背信弃义的时候,又不得不佩服他们在这种商战中的精明。
  三思:凡事应自信,千万不可遇“外”矮三分。试想,在与外商打交道时低三下四,不能依据我国的有关法规等据理力争,怎么不被人家牵着鼻子走?其实,外贸与内销有不少相似之处,急于推销自家的产品,是不自信的一种心理反映。退一步讲,即使前面提到的那个外商不退货,而认真提出:“产品质量很好,今后供货以此作为标准”。这种赔本的买卖,谁能承担得起?
  另外,值得一说的是,从长远的全球战略目光看,合情合理的商业竞争,可以推进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因为它真实地反映了商品的价值,并且,还能让有关企业,在竞争中改进现有的落后的机制,使之不断适应市场、少缴或不缴“学费”,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从这个意义上讲,前面提到的那家企业遭到“退货”,并非是什么坏事,实是一件“幸事”,因为,它能让自己尽快地成长壮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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