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不可盲目购买停售险种
    2009-09-11    本报记者:陈圣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保险法》10月1日即将实施,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部分保险产品由于不合新法将暂停销售或者调整升级。受此影响,近期不少保险公司的现售产品陆续开始停售;不少市民也接到保险营销业务员的通知,表示调整后的新产品会涨价。对此,多家保险公司表示,保险产品的停售不会影响原有老客户的理赔、续保等各项服务,并提醒市民投保还是要从自身需求出发,不可盲目购买停售险种。

    寿险产品集中停售

    近日,中国人寿宣布,占全国重大疾病保险市场份额40%以上的中国人寿两款老牌重疾险产品———“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将于9月底正式停售;中意人寿表示,公司在个人营销渠道销售的“中意年年创意理财投资连结保险”计划于9月25日停止销售;信诚人寿计划在10月1日停售“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和C款两个分红险产品;太平洋安泰的万能险产品计划从10月份开始暂停销售;而太平人寿“福禄双至”重大疾病保险两个月前就已经停售。
    事实上,保险公司停售和调整的产品数量远远不止其公开宣布的那几款。据相关媒体报道,仅信诚人寿近期停售的保险产品就多达9款,其中有重疾险、分红险、终身寿险等多个品种。除了停售的产品,该公司还对旗下多个产品进行了条款修订、重新报备的工作;中国太保更是全力瘦身,公司共计有62个寿险产品在10月1日后将不再出现。

    新法成产品换代主因

    “此次保险产品集中停售,主要是受新《保险法》实施的影响,保险公司要修改与新规定不相符的条款;而且目前保险产品按照2.5%的寿险预定利率设计,很可能面临利率倒挂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需要相应地对产品利率作出调整,从而使得新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符合新法。另外,也可能是某些保险产品本身老化,市场吸引力不够,趁机退市;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一些投资类产品退市。”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说。
    许多市场人士也认为,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是造成此次“停售潮”的主因。据了解,在新法中,新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而以往在拒付赔案中,很多都是因为未如实告知而产生纠纷,这一规定令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增大,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可能会上升,因此不少公司纷纷停售了热销的重大疾病保险。而太平人寿人士表示,重大疾病发生率大幅提升,央行数次下调利率,保单厘定利率倒挂等也是停售的原因。据悉,目前此类产品正面临寿险预定利率(2.5%)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2.25%)倒挂的压力,因此,一些保险公司意识到了潜在风险,对产品进行了重新更换。

    升级换代是常态

    随着部分产品的陆续停售,在一些销售人员“停售了就再也买不到”、“新品将涨价”等劝说的鼓动下,某些投保人视停卖的保险产品为“香饽饽”,有的甚至忽视自己的实际需求而盲目购买。
    “因为新法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新产品可能会适当调高价格,但同时新产品保障范围也有可能扩大,给消费者更大的选择余地。”庹国柱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尤其是对于分红险和万能险这样的理财型险种。
    信诚人寿资深理财顾问杨红立也表示,无论何时,保险的本质都是保障。购买保险产品之前,投保人需厘清自己的理财目标,与保险营销员深入探讨,分析家庭的负债情况,自己的家庭责任,养老规划以及自己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然后才制定适合自己家庭的保险计划,切勿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购买不合适产品。
    对于投保人关心的“现有产品停售是否会损害原有投保客户的合法利益”的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示,保险产品的停售不会影响原有老客户的理赔、续保等各项服务。

    [链接]新《保险法》主要调整内容

    1、增设不可抗辩规则

    新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2、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3、财产转让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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