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与税收(下篇)
    2009-08-14    嘉实基金养老金研究小组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际上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相似程度很高,绝大多数为EET模式。EET模式即根据递延薪资概念,认为雇主为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只是一种储蓄行为,应予免税,对这部分储蓄所产生的利息在尚未消费前也应免税,当雇员年老得到这部分递延收入用于老年生活消费时,才予以征税。EET模式直接鼓励了延迟消费,推动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亟待改善

    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消费增长、就业稳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于我国目前来说,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当前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员工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不对等,是我国现行TEE模式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大难题。
    对员工个人来说,年金在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部分进入成本,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员工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退休领取待遇时,不再纳税。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对于个人和财政来说,当期本金税TEE和延期本金税EET的效果是相同的,即年金净值和税收现值都不变。但从长期效果来看,当期税容易造成制度僵化,而且不具有延期税给个人带来的好处,即:一般情况下,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在退休后较在职时会下降。此外,实行当期税,在制度管理方面也容易引起纠纷。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在将其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从理论上讲,个人账户的企业主缴费就应完全归个人所有,企业没有资格因员工中途离开而收回其缴费。这与企业建立年金的意愿有些违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希望员工获得年金有合格期限,而且合格期限越长越好,目的是以此留住员工或降低员工中途离开的损失。
    而EET模式则有效避免了这一矛盾的出现。在这种模式下,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分配至个人部分,并不是采取税前扣除的方式,而是规定在缴费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到真正领取企业年金时再缴税。这种延迟纳税模式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上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缴税的优惠,比较合理。
    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加之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而个人在不同阶段的收入水平不同,因而使用的税率也不同。职工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比在职的大部分时间的收入要少,从而导致他们在年金领取阶段适用的边际税率比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要低,因此采用EET模式可以使他们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由此可见,我们必须明确给予年金税收优惠待遇,这也将成为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直接动力。

    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与结论,我们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首先,应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归属性质;
    其次,统一各地方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出台全国性的个人缴费税收减免规定;
    第三,根据国际惯例,建立EET税收机制,即将目前即期征税的现状改变为递延征税,以激发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热情;
    最后,在EET的税收基础上,在员工个人年金领取阶段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免税或根据一定的比例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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