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与税收(上篇)
    2009-07-31    嘉实基金养老金研究小组    来源:经济参考报

    企业年金是基金公司机构业务中的重要内容,在近两三年内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增长。作为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由于税优政策的激励作用而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广泛支持。

    国际企业年金税收情况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企业年金基金运行分成三个环节,分别是筹资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和领取给付环节,针对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由此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下表列出了政府对上述三个环节征税的八种模式:
    EET是指在企业年金支付时征税,而对年金的缴费和年金投资所形成的收益免税。在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里,选择EET模式的有英国、比利时、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选择ETT模式的有丹麦、意大利、瑞典和澳大利亚,选择TEE或者TTE模式的是卢森堡、新西兰。
    可见,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普遍采用的是EET的征税模式。例如,在欧盟15国中,就有11个国家采用EET模式。一般来说,由于在EET(或ETT)模式下,政府不仅对企业的缴费部分或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允许在一定比例内递延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它有利于鼓励企业和职工进行缴费,并调动他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采用这种征税模式,得以充分发挥税收优惠作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引擎”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现状

    在我国,就企业缴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从而对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比例定为工资总额的4%。
    对于个人所得税,各地税部门将个人缴费纳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缴费部分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做法存在较大差异。普遍的做法包括:
    (1)在企业缴纳企业缴费时,这部分缴费即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的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该通知中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福建省、云南省、江苏省等地区都已出台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企业缴费部分归属个人时,这部分缴费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目前的两种企业缴费征税方式,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未考虑企业年金计划实施中企业缴费归属对应税收入的影响
    与商业性养老保险或之前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中一般会规定企业缴费部分的归属规则,也就是说企业缴费部分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延迟收入,它最终是否归属于职工,在多大比例上归属于职工是有严格的限定性条件的。如根据国资委规定,企业缴费部分一般在职工参加年金计划满3-5年之内归属职工,但如果职工在此期间离职,则只能得到部分企业缴费。也就是说,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缴费时,只能算作是职工的名义所得,不应作为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第一种方式下,存在对个人过度征税的问题。
    (2)加重职工的税负压力,挫伤企业和职工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作为养老保障的重要支柱,企业年金将成为国家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危机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首要因素。对于企业和个人缴费没有全国性的税收减免规定。各地区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不同造成现有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混乱,也给一些分支机构跨地区的大型企业带来了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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