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文规范固定资产贷款
    2009-07-28    记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27日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这两项新规定旨在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防止贷款被挪用以及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
    三个月过渡期之后,银监会将严格按新规进行检查,违反暂行办法发放贷款的银行将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措施。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要求贷款人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分解,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办法》同时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并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同时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银监会同时发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则明确了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支付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项目的风险特征,《指引》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指导性措施,同时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对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同一项目融资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对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的大型能源开发、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不确定性大、风险高的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开发项目的贷款,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要求,除了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还要求根据贷款银行、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不会影响企业的贷款申请与使用。该《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使用方面,《办法》只是从贷款支付环节,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管理,这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是银行业监管的一贯要求。
    该负责人称,《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尝试,在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贷款支付管理也不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办法》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时,综合考虑了大中小企业的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由部分银行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量上看会增加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贷款质量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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