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类监管规定正式出台
    2009-06-02    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在近两年的试行之后,《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日前正式出台。根据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据介绍,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其分为A、B、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新规定简化了原有的券商评价指标,将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从6大类69个指标简化为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大类27个指标。
  另外,在考察券商净资本规模绝对数指标的同时,重点关注净资本的相对数指标,标准设定既反映资本支撑下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而不是导向单纯追求资本规模越大越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做法适当降低了净资本超过规定标准倍数的加分分值,增加了净资本收益率指标,同时吸取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投行因杠杆水平过高引发风险的教训,规定了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等相对数指标的加分标准。
  新规的另一个特点体现在鼓励券商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上。在经纪业务方面,规定采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或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鼓励行业在经纪业务方面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网点布局,弥补市场空白,做强经纪业务。
  在承销保荐业务方面和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规定分别用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主承销家数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承销金额指标,用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受托管理本金指标,使得对相关业务竞争力水平的衡量更为合理,也更为公平。
  同时,规定还鼓励证券公司加强成本管理,改变盲目投入、高成本运营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并鼓励、引导证券公司创新,对创新成果在行业推广的,在评价中予以加分。
  据介绍,证券公司由于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被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由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后,其结果将在评价计分中反映,以督促公司建立持续合规机制。同时,证券公司分类结果除作为缴纳保护基金的比例依据,还将作为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和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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