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存疑 1.6亿元信托股权难定归属
    2009-03-31    本报记者:郎婧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起因股权信托引发的1.62亿元财产权属纠纷,经陕西商洛中级法院审查立案后强制执行;而对于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的裁定,最高法院和陕西高院先后要求商洛法院撤销裁定、追回执行款,其间上海第一中院对同一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此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强制执行频频受阻

  事情得从2004年4月说起。一家名叫易融的公司与一家名叫中融的公司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由易融公司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中融公司交付1.03亿元人民币的信托资金,委托其从河南豫联能源公司受让该公司持有的3250万股“中孚实业”股票,信托期限为2004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8日。2004年7月28日,受托人中融公司与豫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约定股份,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信息披露,明确易融公司为中融公司所持股权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但到2005年4月13日,一家名叫般诺的公司出现了,经中融公司介绍,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易融公司将《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权转让给般诺公司,转让价格确定为1.03亿元人民币;般诺公司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向易融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受益权转让后,易融公司作为委托人的法律资格不变。
  上述合同签订后,般诺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2005年6月15日前向易融公司支付1.03亿元受益权转让价款,且至今仍未向易融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双方也未进行信息披露和发布公告。
  2007年3月,易融公司因为给陕西必康制药公司与西安交通银行之间的5000多万借款提供担保,被陕西省高院裁定强制执行。陕西高院冻结了易融公司实际持有的“中孚实业”400万股限售流通股,并进行了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了必康公司欠西安交通银行的债务及相关费用。到2007年8月,麻烦出来了。未掏过钱的般诺公司跳出来,就涉案股票向陕西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陕西高院认为,涉案信托受益权并未发生转移,般诺公司无权对“中孚实业”股权主张权利,裁定驳回了般诺公司的异议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认为陕西高院所执行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不应被强制执行,并以“明传电报”的形式要求撤销裁定。陕西高院遂将原裁定予以撤销。
  2007年8月,易融公司又由于为陕西必康制药公司与陕西商洛信用社之间的1.43亿元借款提供担保,被陕西商洛中院裁定强制执行,冻结了易融公司拥有的中孚实业股票,对其中的250万股予以变卖,扣除佣金、费用后共计1.62亿元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执行给商洛信用社。
  般诺公司再次提出异议,商洛中院在举行听证后做出裁定,驳回了般诺公司的异议。同样,因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认为陕西商洛中院所执行的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不应被强制执行,商洛中院遂撤销了原裁定。
  其后,商洛中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公示资料,信托受益人为易融公司而非般诺公司,且商洛中院执行时,《资金信托合同》已到期终止,商洛中院的执行没有错误。因此,商洛中院对先前的生效裁定予以恢复。
  2008年2月18日,般诺公司与中融公司将易融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确认般诺公司拥有争议信托财产的受益权。2008年12月1日,上海第一中院判决1631万多股“中孚实业”股权归般诺公司所有。

  关键证据存疑

  易融公司称,除《受益权转让协议》外,般诺公司提交法院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即落款日期为2007年4月26日的《提前终止申请书》、《股权投资资金信托终止协议》、《中孚实业股权投资信托清算报告》及落款日期为2007年4月27日的《中孚实业股权信托合同》,这些文件在4月26、27日并不存在。
  对此,易融公司提交的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书》显示,2007年5月9日,中融公司员工汪浩以电子邮件向易融公司发送了署期为2007年4月26日的《提前终止申请书》和《股权投资资金信托终止协议》,载明“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07年4月27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签署”。 据易融公司称,这两份文件是汪浩于5月10日拿打印好的文本到易融公司盖的章,在2007年4月26日并不存在。因此,在2007年4月26日信托关系并未终止,也并未清算,般诺公司无权以尚未清算的信托财产重新设立新的股权信托。而落款日期为2007年4月26日的《清算报告》内容中记载的却是“本信托于2007年4月27日提前终止”。易融公司称该《清算报告》也是般诺公司和中融公司事后伪造的,在2007年10月陕西高院听证时,中融公司尚不能出具该报告。  
  至于般诺公司的主体资格,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般诺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成立,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05年5月增资到5000万元。但工商登记档案中还存有一份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3月30日止,般诺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0万元,实际到位0万元。2007年4月28日,般诺公司因虚假增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股东许霜霞等人才于2007年5月24日补缴了200万元注册资本。

  法学专家:此案涉及刑事犯罪

  在不久前举行的专家论证会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界知名专家,就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受益权转让、法院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及般诺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与会专家认为,由于本案中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中孚实业14.21%的股权,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案信托受益权转让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在各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特定程序、没有进行法定信息披露、且般诺公司未支付1.03亿元受益权转让款的情况下,《资金信托合同》于2007年7月28日到期后,信托财产归属人仍为易融公司。
  此外,专家认为,般诺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其中,许霜霞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设立般诺公司及虚假增资行为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并已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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