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费“旱涝保收” 变更面临法律难题
    2008-11-21    本报记者: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上半年,基金公司坐收188亿元的高额管理费,而基民却承担超过1万亿元的基金净值亏损,两者之间的巨大反差让质疑基金公司和管理费的呼声愈加高涨。一时间,基金收费制度改革成为热议话题,要求基金公司引入浮动费率,在熊市中主动下调管理费用的呼声四起。

基金收费不应“旱涝保收”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今年的很多时候,基金之所以选择无所作为,除了对后市的不确定性而不敢太乐观外,还有一个原因可能就是“管理费”。这轮调整使得基金的跌幅太大了,不少基民都被深度套牢,如果基金净值出现大幅反弹,很多基民可能都会选择赎回,而这恐怕是基金公司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基金规模缩水也意味着管理费缩水。
  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基本采用固定费率制,这也是国际上对公募基金采用的通用收费模式。即使在基金业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大部分共同基金的费用也都采用固定费率。
  这种固定费率制,管理费费率的高低与两大因素有关。一是认/申购规模。一般而言,投资者认/申购基金的规模越大,收取的管理费费率越低;二是基金类别。一般而言,基金风险程度越高、投资市场越多,其管理费费率也越高。如认股权证基金等证券衍生工具基金年费率约为1.5-2.5%,而货币市场基金年费率仅为0.5-1%;投资多个海外证券市场的QDII基金年费率约为1.5-2%,而投资国内单一证券市场的A股基金年费率则为1-1.5%。
  对于国内基金管理费的改革,普遍的观点是减少规模部分的权重,增加业绩相关的权重,这样才能奖勤罚懒。著名财经评论员曹中铭就明确表示,“旱涝保收不应该成为基金的特权,至少也应该受到相关的约束。必须杜绝‘一刀切’式的管理费提取方式,以增强基金的进取心与责任感,使其更好地为基金持有人服务。”

浮动费率制的优势与风险

  《基金法》起草小组原组长王连洲表示,在目前股市低迷、基金投资者出现大幅亏损的情况,仍然按照牛市的费率收费并不合理,适当降低管理费势在必行。他认为,起草基金法时就为基金公司降低管理费留下了空间,基金公司和基民之间属于信托关系,管理费的高低可以由双方来约定。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不少看好基金浮动费率制的业内专家表示,只有降低基金管理费用中1.5%左右的年费率,加大盈利部分的提成,这才是合理的分配方式。
  对以上观点,天相投顾等机构则指出,固定费率模式是公募基金业的存在基础,无论是国内的现实情况,还是国际相关经验都表明,统一、固定的费率模式与公募基金作为标准化大众理财产品持有人分散、申购赎回频繁的特点更为匹配。
  王群航表示:“如果公募基金也采取浮动费率,最直接的也是最严重的后果是将改变公募基金的投资行为,过分追求高收益、同时也是高风险的产品,会使公募基金也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追涨杀跌,更加加剧大盘震荡,难以发挥公募基金机构稳定器的作用。”
  从国际比较来看,国外绝大部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也大多是采取固定费率制,一般只有投资风险比较大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和专户管理的资产才会将管理报酬与业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制。

“价值增长线”模式开始尝试

  所谓价值增长线,是指基金经理通过自身的投资和风险管理,创造出一条随时间推移成非负增长的安全收益增长轨迹,是基金管理人自设的一个风险控制目标。
  公开资料统计显示,目前在国内400多只基金中有类似价值增长线基准承诺设置的基金一共只有三只,分别是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以及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其他基金都是采用固定费率作为收费机制。
  根据产品契约,上述基金承诺,若单位净值跌破价值增长线水平便暂停计提管理费。而在今年的6月13日,因为跌破了基金契约设置的价值增长线,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开始停收管理费。几个月过去了,该基金的净值仍未能回归价值增长线之上,一直保持暂停收取管理费状态。以博时价值增长6月13日当天的规模估计,按每年1.5%的管理费估算,停收管理费一天,就意味着损失88万元,目前其管理费损失已达几千万元。4个月以来,博时基金一直对该基金的基民“义务打工”。
  这一创新的费用收取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投资者投资成本的负担,也有助增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共同利益关系,受到持有人肯定。中投证券基金分析师张宇博士表示,博时的这一行为是基金在管理费收取方面的一个比较好的模式,能够有效地调动基金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在基金业内进行适当的推广。
  但是,有分析师表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基金目前对于推广博时的这一模式并没有太大的兴趣,此外,由于现在运作的基金费率模式都已固定,想进行大规模变更或者完全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

基金费率变更面临法律难题

  国都证券基金分析师姚小军认为,目前我国基金现行的管理费收费模式都已经确定,若要进行调整或是更改收费模式,需要得到监管层方面的批准,而且一般来看,基金收费模式一旦确定,就很少会再次调整,所以对现行基金的收费模式进行大的调整基本不可能。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在对基金变更管理费收取制度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明确标准,“相关的基金管理制度现在并不完善。”
  对于法律允许的浮动费率收费模式,姚小军认为,这一模式本身对市场环境以及基金自身都有比较高的要求,贸然大规模推广开来的话,很难保证不会重蹈1998年以前的覆辙。
  事实上,与境外基金业的费率水平相比,我国的基金业费率并不算很高。香港基金公会公布的基金管理费方案为,债券基金年费率为0.5%至1.5%,股票基金年费率为1%至2%;在美国等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基金的管理年费率通常为1%左右;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管理费水平普遍较高,部分发展中国家管理费年费率甚至超过3%。而中国内地基金管理年费率起初定为2.5%,目前为1.5%。
  业内人士的共识是,在目前情况下,现行的管理费收费模式虽然难以改变,但通过采用基金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方式,调动基金管理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是可以较好地解决基金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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