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0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下简称《规定》),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表示,这对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规定了科学、完整、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它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也首次明确提出了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 二是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规定》确定了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使监督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三是明确提出了分类监管要求,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保监会将对这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其增加资本金。”袁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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