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五类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明确
    2008-05-13    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包括内幕交易、违规披露、操纵证券等在内的五类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2日说,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予以追诉的行为包括:造成股东等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违规披露或不披露作为投资者判断证券交易价格走势重要依据的资产、利润等重要信息;致使股票等被终止或者多次暂停上市交易,骗取发行上市,以及多次违规披露等其他情形。
  补充规定中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专门针对“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行为。根据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只要存在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受到追诉,同时新增加了致使公司发行的证券被终止或者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的应受追诉情形。
  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补充规定把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作为追诉起点,没有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也规定为情节严重、需要追诉的情形。
  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同时增加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应予追诉的情形。
  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补充规定对连续交易操纵、连续申报撤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新情况也做了相应追诉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补充规定根据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特征,对五类犯罪案件均规定了兜底性条款,较原有规定的范围更宽,不给打击犯罪留下“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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