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 严禁借股权激励进行利益输送
    2008-05-07    作者:赵晓辉 陶俊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中国证监会6日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就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股权激励的股票定价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等问题进行严格规定,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
  根据备忘录,上市公司若发生重大事件,则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另外,在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针对股权激励股票的定价问题,证监会规定,如果股权激励对象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而且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备忘录还对激励对象、股份来源、激励基金的提取、授予日、行权指标设定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相关稿件
· 中国证监会聘任第十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2008-05-05
· 证监会聘任第十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2008-05-05
· 证监会允许内地基金公司到香港设分支机构 2008-05-05
·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基金获证监会批准 2008-04-25
· 证监会发审委25日将审核五家公司首发申请 200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