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地方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县将取消GDP考核。
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对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GDP比重等新指标。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重要地质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
贵州地处两江上游,境内河流众多,是两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同时,保存了在中国甚至在全球都弥足珍贵的生态环境圈,造就了多样的立体生物资源和气候环境。
同时,贵州省生态环境脆弱,石漠化面积和水土流失面积大。制订《条例》将进一步促进贵州加速发展,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道路,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