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狠抓落实,将中小投资者保护贯穿监管始终
出台一个好文件不容易,贯彻落实好就更不容易,关键要狠抓落实。
(一)以中小投资者需求和权益保护为导向,全面梳理部门规章制度
要抓住落实《意见》的契机,结合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对证监会系统现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指引等进行全面清理。对照《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补充、整合、完善。在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各环节、各方面,都要全面嵌入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要求。要大力推动证券期货交易所、有关协会和相关会管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能和特点,相应修改完善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和服务流程,进一步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
(二)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保护。目前国际上没有对中小投资者做专门的定义,对投资者的划分主要是出于分类监管和市场分类风险管理的需要。我国投资者结构呈现多元化,客观上出现了多种分类,在一些领域、一些产品已经有适当性管理,但标准不统一且比较分散。如何针对复杂的投资者构成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
美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很大程度上与注册豁免关联。以针对证券发行豁免问题的“认可投资者”为例,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下的D条例规定,发行人向“认可投资者”定向发行,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豁免注册,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得向其他中小投资者发行,否则将承担责任。八类认可投资者的评判标准保持动态调整。
我国资本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管理的时间不长,标准门槛差异大,相关配套考虑不够。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建立规范的投资者分类标准,并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将适合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同时,明确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健全各类自律规则的要求。
(三)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升投资价值
获得投资回报是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的正当权利。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比例大体25%,显著低于成熟市场的40%,平均年化股息率低于2%。针对当前资本市场综合回报低、回报方式单一、回报意识不强,《意见》提出了优化回报机制的系统性制度安排,要求建立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以股代息等综合回报体系,全面优化投资回报环境。督促上市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改变整体回报低和分配制度不规范不透明的状况。
要督促公司修改章程,强化分红承诺和披露,发挥诚信监管系统的作用。全面落实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中的股权摊薄和承诺要求。形成落实公司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回购股份的监管安排。完善各项审核与信息披露制度,落实对现金分红回报稳定公司的监管扶持政策措施。发挥基金等专业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改善投资者回报的作用。大力发展定期支付、绝对收益类产品,支持货币基金创新。进一步发挥托管人作用,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分红承诺。
(四)保障投资者参与权和知情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权
《意见》提出了便利投资者行权的一系列“组合拳”安排,对全面落实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公司治理,将形成有力支持。要全面评估完善证券发行、公司持续经营、并购重组以及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制定并实施自愿性和简明化信息披露规则,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细化披露、承诺责任。围绕再融资、并购重组、股东权益变动等对投资者权益敏感的事项,细化披露和追责的标准和监管措施。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便利中小投资者获取信息,并及时曝光异常披露和失信行为。对异常信息、衍生信息、承诺事项、股价异动及市场关切的事项,加强事中监测检查,实时作出监管反应。推动公募基金统一账户体系建设,方便投资者查询。
尽快出台实施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全面网络投票、推行累积投票制和征集投票权的统一监管要求。制定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的规范指引。制定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董事提案的规范程序。健全公司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的要求。加大公司治理责任,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义务,强化对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程序合规性监管和公告义务。依托行业基础平台建设,为基金持有人投票表决提供设施支持。
(五)强化中小投资者赔偿救助,积极推动权益维护
要致力于构建和谐的投资者关系,建立各类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纠纷和解与专业调解,支持公益诉讼、风险代理等服务。建立统一明确的投诉处理规范要求,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承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健全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机制。重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专业服务、咨询和救济援助。完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推动建立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研究建立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鼓励推行中介机构职业保险以及退市保险,全面提升执业规范水平和责任意识。
健全督促侵权行为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制度,推动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和承诺违约强制履行制度。严格查处各种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快完善诚信数据库建设。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制定实施行政和解试点方案。
(六)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和完善保护组织体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制定投资者教育总体规划,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教育力度,普及投资知识,开展警示宣传,帮助他们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经常告诫他们不要听信流言,不要盲目跟风,不要炒新、炒小、炒差。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开户、交易、营销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要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保护合力,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体系。要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维护投资者权益。依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两个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的综合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和救济服务的环境,推动相关各方加大资源投入。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