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空白及违法成本低助推失信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责任主体所做出的承诺事项本身应当“一诺千金”,具有相当的严肃性。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监管空白以及几乎为零的违法成本,违反承诺、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却在A股时有发生。在2014年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文件,表示将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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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乃育/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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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 80家上市公司承诺落空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普通股民的承诺,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其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亦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依据,其严肃性不言而喻。然而,由于种种因素,上述承诺却经常出现落空的情形。
2012年底,中国证监会集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但并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例如大股东承诺“合适时机”、“尽快”、“时机成熟时”注入相关资产等,这些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实质上与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无不同。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体现在标准不明确以及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三是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超期未履行承诺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违反承诺的代价几乎为零。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承诺的表述含糊、弹性很大、不明确,导致即使违反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2014年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指引》),并表示,将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指引》第六条规定,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证监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食言 多家公司资产注入成泡影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存在承诺超期未履行的问题,主要涉及资产注入等各个方面,时间甚至可追溯及股改时期。
以资产注入承诺为例,2011年8月,金叶珠宝大股东在股改时曾承诺在18个月内(截至2013年2月18日)给上市公司注入资产评估值不低于20亿元的优质黄金矿产资源。2013年1月,在上述承诺即将到期时,该公司宣布拟以23亿收购5家黄金珠宝企业,并已在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然而到了2013年4月,该公司却宣布决定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2013年5月,黑龙江证监局对金叶珠宝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对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原因及下一步补救措施作出公开说明。
2007年1月25日,华芳纺织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华芳集团定向增发购买1亿股,用于购买华芳夏津棉业和华芳夏津纺织100%股权。在当时的公告中,华芳集团承诺将在6年内(截至2013年7月31日),逐步将华芳集团棉纺业务和资产注入华芳纺织,实现棉纺业务和资产的整体上市。然而截至目前,承诺兑现时间点早已过去,上述承诺仍然没有能够全面兑现。华芳纺织公告称,棉纺产业2011年以来由于“棉花价格大幅波动”等一系列原因全面向好难度较大,导致拟注入资产盈利能力不佳。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有以下几种承诺:发行时所作承诺、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所作承诺、股份限售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股改承诺以及以上诸项承诺的追加承诺。其中,履行比例最高的是与新增股份发行或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限制交易承诺。相对而言,注入优质资产承诺兑现情况比较差,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股改时大股东承诺对中小投资者的补偿。
花招 拒绝履行业绩承诺
除了资产注入未兑现外,业绩承诺未兑现的情况亦有出现。ST方源在股改方案中承诺,ST方源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2008年、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勋达投资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9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但根据2010年4月30日该公司披露的2009年年报,公司200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2亿元,与其股改业绩承诺的净利润之间的差额达5.27亿元,勋达投资和许志榕应在2010年5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补足,但相关义务人仍未履行现金补差的股改承诺。2010年9月20日,上交所公开谴责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麦校勋和许志榕,并认定麦校勋、许志榕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除了明显的超期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之外,由于一直以来存在的监管空白,一些上市公司还利用种种手段,以便对应该履行的承诺进行有利解释。以阳煤化工为例,2012年*ST东碳向阳煤集团等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阳煤集团在本次重组方案中作了业绩补偿承诺,其中包括: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第一年(2012年),上市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将不低于2.5亿元,如未实现,将由阳煤集团补足差额。
公开资料显示,重组后的阳煤化工2012年年报披露的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0599万元,距离2.5亿元仍有相当的差额,但回查重组报告书,在对于“税后净利润”的约定上,公司采取了“分类讨论”的方法,即重组后第二年和第三年直接按公司对应年度合并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计算,但第一年却特别选取按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当年1月1日完成而专门编制的“备考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计算”。而上述数据对应为2.529亿元,正好达到了业绩承诺的标准。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013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重组业绩承诺执行不到位已经成为了突出问题。